珠海市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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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濮阳市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规范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濮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社会法人和自然人(以下简称信用主体)的相关信用行为认定、奖惩。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社会法人,是指国家机关以外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依规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

2、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专业合作社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及其他非营利性法人。  本办法所称自然人,是指18周岁以上在我市参加民事活动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17—第三条市、县(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工作牵头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对信用主体信用行为的认定、奖惩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有关行政机关、职能管理部门、公共事业单位、行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有关机关和组织)为本办法执行主体,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具体负责依法制定各自领域信用主体信用行为的奖惩清单、标准及其管理办法,依法对相关信用行为进行认定和实施奖惩。第四条市人民

3、政府应当成立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落实人员编制、项目经费等,负责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濮阳”网站建设、运行、维护;负责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整理、披露、使用、共享;负责提供信息技术、信用信息服务等。县(区)人民政府也应成立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  第五条信用主体对其信用信息享有知情权、异议权,有权向有关机关和组织申请查询信用信息,提出异议申请。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提供相应服务并作出相应处理。第二章红黑名单第六条各县(区)、各有关机关和组织应按照职责和权限,依法建立完善本领域信用主体红黑名单制度。—17—第七条各县(区)、各有关机关和组织应按照《濮阳市诚信“红黑榜”信用信

4、息公示数据标准(暂行)》,将列入红黑名单的信用主体相关信息,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两个办公室),通过诚信“红黑榜”新闻发布会公布,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在政府网站、“濮阳文明”网、“信用濮阳”网及部门网站进行公示。第八条各有关机关和组织对列入红名单的信用主体,发现新增警示和不良信用信息记录,且查证属实的,应从守信红名单中除名,将相关信用信息报送两个办公室,同时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第九条信用主体列入黑名单存续期为5年,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审查。第十条信用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

5、有关机关和组织提出,报两个办公室审核,从黑名单中解除。(一)信用主体被实施联合惩戒年满2年,且已履行义务,修复不良信用记录的;(二)信用主体被实施联合惩戒年满1年,对失信行为做出实质性改正,积极参与志愿服务和社会公益活动,信用意识明显增强,失信风险显著降低且列入黑名单期间未发生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失信内容的;—17—(三)出现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可从黑名单上解除的。第十一条失信信用主体从黑名单上解除的相关程序。(一)失信信用主体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机关和组织审核,由两个办公室批准后予以解除;(二)有关机关和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两个办公室批准后予以解除;(三)出现其他法

6、律法规等规定可从黑名单上解除的因素,应准予以解除。第三章守信激励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守信行为,是指信用主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认真履行约定义务,没有违法、违规和失信记录,以及受到县级及以上部门认定的良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被县级及以上部门、行业组织评定为守信的或列入诚信“红名单”的。(二)获得县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优秀称号、奖励等。(三)各部门、机构认定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参与志愿者活动、义务献血;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捐赠以及被认定为对社会有突出贡献的行为。—17—第十三条对有上述守信行为的信用主体,特别是受到各种奖励、表彰的信用主体,应当依法依规给予政策支持,

7、在行政许可审批、日常监督管理、采购招标、评先评优、安排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和开辟“绿色通道”。第十四条联合激励主要措施  (一)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有关机关和组织在办理行政管理事项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信用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信用主体,除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二)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有关机关和组织在实施财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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