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地铁纵火案开审疑犯称因遭不公待遇放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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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地铁纵火案开审疑犯称因遭不公待遇放火羊城晚报讯记者杨辉、通讯员越法宣报道:发生在今年年初的广州地铁五号线纵火案(详见本报1月11日、12 日报道),于17日上午在越秀区法院开庭审理。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美成(上图左,蔡弘摄)犯 放火罪,吴美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都无异议。越秀区法院对案件审判使用了简易程序。“我叫吴美成,用过化名林小苗,1972年出生在湖南平江县。在广州打工。在2011年1月初买了一个液化石油 气瓶,不是为了放火用的。由于打工过程中得到了不公正待遇,1月10日下午,我产生了去地铁放

2、火引起关注 的想法。”吴美成说,当天下午5时,他将五公斤重的液化石油气瓶装在迷彩背包里,从滘口地铁站进站上车 。“从下午5点到晚上10点,我都是在地铁列车上,来来回回,心里很乱、很矛盾。”“晚上10点,地铁上人不多了,我就打开液化石油气瓶,点燃后,火烧了30秒左右,当时我吓呆了,其他乘 客跑了,我也就跑了。放火后第二天凌晨,我打了110投案自首。”吴美成在法庭上详细回忆了自己纵火的经 过。在庭上,公诉机关指控吴美成犯放火罪,他对指控、罪名都无异议。“我自己做错了,我愿意赔偿损失 ,但是我没有能力赔偿损失。”吴美成

3、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审理案件的越秀区法院今日对案件审判使用了简易程序。截至记者上午11时发稿止,案件还在审理中。■案件回放在广州打工的湖南平江县人吴美成自认为在工作中受到不公正待遇,为了引起公众的关注,2011年1月10日17 时许,他携带一个五公斤重的小型液化石油气瓶搭乘广州地铁,当晚10时许,当地铁行至小北站与广州火车 站之间的路段时,吴美成在地

4、铁车厢内乘客众多的情况下,打开其随身携带的液化石油气瓶的阀门,用打火 机点燃了从瓶内喷出的液化石油气,最终导致该节车厢着火严重受损,并造成乘客极大恐慌和混乱。乘客何 某某、李某某和蒋某某的头发和衣物被烧,被告人吴美成自己的手部和面部也被烧伤(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 属轻微伤)。随后吴美成趁乱逃离现场。被告人吴美成于2011年1月1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他自称初中未毕业,仅有小学文化程度,长期在广东打工, 却没有挣到什么钱。因当时临近过年,身无分文,无法回老家,他心生怨气,通过这种行为发泄心中不满。 吴美成当时并未提及是

5、否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据吴美成原工作的同事透露,吴美成平时为人比较孤僻,不善 与人沟通。其家人也曾向媒体表示,由于他长年在外打工,与家人关系冷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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