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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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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海事局内河小型船舶驾驶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提高广东海事局辖区内河小型船舶驾驶员素质,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结合广东省内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海事局辖区内河小型船舶驾驶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内河小型船舶驾驶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签发及管理。 第三条 广东海事局是广东辖区内河小型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的主管机关,其所属各地市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河小
2、型船舶船员的适任培训、考试及发证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从事内河小型船舶驾驶员适任培训的机构应具备附件一的条件,并经广东海事局核准。船员经过培训后,由相应培训机构统一向所辖考试发证机构申请考试发证。 各地市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进行日常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内河小型船舶驾驶员适任培训的最低培训时间为80小时,每天培训时间不超过8小时。 第六条 初次申请适任证书及考试的,必须参加适任培训,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及证书申请表;(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三)船员服务
3、簿(小型客渡船船员可免);(四)最近1年内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五)符合发证机构要求的照片。 第七条 内河小型船舶驾驶员的适任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理论考试满分为100分,及格分数为60分;实际操作考试成绩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申请人应在理论考试通过后方能参加实际操作考试。 第八条 《广东海事局内河小型客渡船驾驶员适任考试大纲》见附件二、《广东海事局内河小型船舶驾驶员适任考试大纲》见附件三。 第九条 适任证书使用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中
4、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 第十条 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的航区(线)签注,按《关于珠江水系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航线签注有关事项的通知》(粤海事船员〔2011〕24号)执行。 小型客渡船船员经过本办法规定的培训后,应在适任证书“备注”栏内签注:“仅限于50总吨以下且核定载客未满30人的客渡船”。涉及渡口或游览区范围的签注,应按“仅限XX渡口至XX渡口”或“仅限XX游览区范围”签注。 第十一条 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 持证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原证书签发机关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换证:(一)符合国
5、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二)在最近5年内,持证人在内河小型船舶上担任驾驶员职务不少于1年零6个月。(三)小型客渡船船员应由负责乡(镇)渡口安全管理责任的乡(镇)人民政府提供最近2年的资历证明。(四)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五)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换证者,如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一)、(四)项规定的条件,但不满足本条第二款第(二)、(三)项条件的,应当通过实际操作考试;不满足第二款第(四)项的,则重新参加培训和考试。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河小型船舶系指100总吨及以下的内河船舶;小型
6、客渡船是指在50总吨以下且核定载客未满30人的客渡船。但不包括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舶。 按照本办法取得的适任证书,仅限于在广东海事局辖区水域内使用。 第十三条 50总吨(含)以上或核定载客30人(含)以上的客渡船驾驶员适任考试和发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乡镇渡船渡工考试发证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海事船员[2006]34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开展内河小型船舶驾驶员适任培训的培训机构应具备
7、的条件 2.广东海事局内河小型客渡船驾驶员适任考试大纲 3.广东海事局内河小型船舶驾驶员适任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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