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卖房后丈夫以不知情为由能否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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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快车(www.lawtime.cn)第843期律师访谈妻子卖房后,丈夫以不知情为由能否要回本期介绍:二手房屋买卖原本是一件很正常不过的事情,但随着北京房价的日益攀升,现实中经常发生上个月刚卖出房屋,下个月就反悔的事情,随之,因二手房屋买卖发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我们有幸地邀请到了北京房地产专家——张东庐律师参加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关于二手房屋买卖的专访,以下欢迎张东庐律师为我们专业解答“妻子卖房后,丈夫以不知情为由能否要回房屋”等相关问题。访谈嘉宾:张东庐律师,系北京京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民商法专业,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制中国》栏目的合作律师。主要擅长业务领域为房地产相关业务,

2、包括婚姻继承房产、房屋买卖、拆迁安置后的析产等。咨询热线:186-1065-0271(来电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网)访谈内容:1、法律快车网:--------社会法律问题,律师零距离访谈一对一解析!http://www.lawtime.cn/interview/法律快车(www.lawtime.cn)第843期律师访谈张东庐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专访组的访谈。请您简单介绍一下您曾遇到的一个关于二手房屋买卖发生的纠纷是什么样的情况?张东庐律师:好的。我当事人王某于2011年11月6日通过房屋中介公司,与李某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将李

3、某所有的房屋一套转让给王某。  合同签订后,王某分别于2011年11月6日、12月7日及2012年1月5日先后三次向李某支付房款共计195万元。李某于合同签订之后即将房屋钥匙交与王某,王某即聘请施工队,购置装修材料,开始对房屋进行装修。期间,按照合同约定,双方需要到银行进行商业贷款。但经王某多次催促,李某总以各种理由推拖,拒不配合去银行进行面签,导致贷款迟迟没有办理。由于贷款未予办理,而最终导致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也无法办理,王某无法取得该房屋产权证书。2012年2月3日,李某书面通知王某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王某无法接受。李某的丈夫知道李某卖房后,于2月3日和李某一起去中介和买受

4、人王某谈判,就王某迟延交付首付款问题,要求追究违约责任,并且在谈话过程中,一直称房屋价格太低,房屋交付过早不符合行情等,最后不欢而散。  2012年4月份李某的丈夫将李某和王某两人告上了法庭,以其不知情为由,要求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法律快车网:张东庐律师,本案中出卖人李某的丈夫以不知情为由提起诉讼,法律依据是什么?李某的丈夫是否是本案的合法诉讼主体?张东庐律师:作为夫妻一方,如果以不知情为由,提起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前提是该涉案房屋必须是夫妻共同财产。结合本案,如果李某卖出的这套房屋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那其丈夫提起诉讼的基础就不存在。3、法律快车网:什么是夫

5、妻共同财产?张东庐律师:--------社会法律问题,律师零距离访谈一对一解析!http://www.lawtime.cn/interview/法律快车(www.lawtime.cn)第843期律师访谈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有详细规定。但如果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该约定。4、法律快车网:如果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那这个房屋买卖合同就是无效了,是吗?张东庐律师:也不是的,即使涉案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我当事人即买受人王某在房屋购买过程中,如果有理由相信李某是有处分权的,并

6、且支付了房屋的市场对价,办理了房屋登记转移手续,就构成了善意第三人,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买受人的合法利益应得到保护。5、法律快车网:结合本案,房屋并没有办理过户,那对于王某来说,是不是就买不了这个房子了呢?张东庐律师:在本案中,有一个细节,李某的丈夫知道李某卖房后,于2月3日和李某一起去中介和买受人王某谈判,就王某迟延交付首付款问题,要求追究违约责任,并且在谈话过程中,一直称房屋价格太低,房屋交付过早不符合行情等,从这一点上可以看出,李某的丈夫只是对出卖的价格及交付房屋的时间不满意。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无权处分所签订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并不直接导致合同无效的后果,共有人在得

7、知处分行为后,可以抗辩,可以追认,而本案中,李某的丈夫在得知李某的处分行为后,并没有抗辩,而是就我方的违约行为,和我方进行了谈判,要求解除合同,大家都知道合同解除的前提一定是有效合同,所以,在2月3日,李某的丈夫即认可了李某的处分行为,对该行为进行了追认。6、法律快车网:--------社会法律问题,律师零距离访谈一对一解析!http://www.lawtime.cn/interview/法律快车(www.lawtime.cn)第843期律师访谈本期的访谈即将结束了,我们非常感谢张东庐律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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