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能否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任意辞退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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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能否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任意辞退员工?来源:五一劳动网            发布者:*律师            发布时间:2007-10-11 【案情介绍】黄小姐于1999年4月23日入职某公司,双方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2006年6月2日,某公司以黄小姐授意他人代替打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黄小姐的劳动合同,未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黄小姐认为,自己并未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某公司认为,该公司2005年12月20日公布的《规章制度》规定,严禁他

2、人代打卡或打卡后不上班及私自涂改工卡蒙骗公司,违反者公司可以解雇且不作任何经济补偿。在与某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黄小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028元、50%的经济额外经济补偿金8014元。 【审理结果】庭审中,某公司提供黄小姐在外就餐时的照片证明黄小姐2005年9月19日、10月3日及2006年5月29日三次晚上外出聚餐,但其考勤卡上仍出现上班打卡记录,事后也未向公司报告,因此公司可以对其作出解雇处理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某公司提供的照片上没有日期及时间,不能证明黄小姐2005年9

3、月19日、10月3日及2006年5月29日晚上在外就餐的事实。黄小姐承认2006年5月29日晚上在外就餐而考勤卡上有上班记录,但称已向公司管理人员如实反映。鉴于某公司无法证明黄小姐属于打卡后不上班或授意他人打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从现有证据看,某公司认为黄小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主张证据不足,辞退黄小姐的理由不成立,依法应支付黄小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因某公司未按规定支付,还应当支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于是裁决某公司支付黄小姐7.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6028元(2137元×7.5个月)及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人民币8014元(1602

4、820currencydeposit,weprescribeapassonaregularbasis,qilucardaccountonaregularbasis),certificatebondsandsavingsbonds(electronic);3.notdrawnonabanksavingscertificate,certificatebondsapplyformortgageloans,acceptingonlythelender元×50%)。 【本站观点】这是一起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本案争议焦点是:用人单

5、位能否任意以劳动者违反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逃避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法》第25条规定,如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并不能据此认为用人单位就可以随意以该理由辞退员工。首先,用人单位必须在劳动者入职时明确告知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在单位内公示规章制度,未经告知或公示的规章制度是不能作为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据的。其次,只有劳动者“严重”违反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才可以辞退,比如多次旷工等;如劳动者仅仅是轻微触犯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是不能随意辞退的。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

6、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某公司辩称黄小姐在2005年9月19日及10月3日未上班却有打卡记录,并提供了黄小姐在外就餐的照片作为证据,但是照片上没有时间,不能证明黄小姐在2005年9月19日及10月3日在外就餐的事实。因此,某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某公司以黄小姐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能成立,依法应支付黄小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1年合同期内公司裁员怎么赔偿?悬赏分:15

7、-解决时间:2008-6-2001:4107年8月到08年8月的合同,公司发了离职协议被要求6月走人,应该怎么赔偿?外地公司在东莞的办事处..本地没有注册.问题补充:5月23号通知我6月1号走人公司由于业绩严重下滑作出的裁员决定,请问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我,不用付我代通知金?余下6,7月的社保医保是否要求公司继续帮我买?补偿的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需扣个人所得税吗?提问者:daopaul-试用期一级最佳答案《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

8、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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