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政策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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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宝鸡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政策简介一、缴费标准:以宝鸡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5%的比例缴纳,不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同时,个人必须按每人每月8元的标准参加并缴纳大病互助基金。二、缴费方式:可按季度、半年或一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互助基金。三、参保地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到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医疗保险委托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和街道、社区社会公共服务机构办理登记、变更、注销及缴费手续。四、医疗待遇:初次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及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

2、合作医疗和外地转入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按规定折算后,实行医疗保险过渡期制度。连续缴费满3个月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连续缴费满2年后可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五、补缴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满3年以上,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在半年以内的,可以补缴,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规定缴纳滞纳金。补缴后可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半年以上的,不得补缴。中断缴费期间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重新参保后,扣除中断缴费期间,前后实际缴费年限累加计算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继续有效,享受医疗

3、保险待遇重新实行过渡期制度。一、最低缴费年限(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年龄为男满60岁、女满55岁。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从其退休、退职手续(或申请书)报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次月起,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医疗账户以个人退休费为基数划拨;其他人员以及无退休手续的人员个人医疗账户以上月缴费,即以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划拨。(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年限与其他城镇职工相同,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

4、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指灵活就业人员1999年12月31日在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的实际工作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指2000年1月1日起我市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按规定实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包括在原用人单位的实际缴费年限,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入后的折算年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实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年限。(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男年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累计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不满以上规定年限的,应继续缴

5、费,直至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后,才能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也可选择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一次性补费的条件是个人必须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连续缴费满2年以上,达到年龄的,可选择一次性补缴,补缴基数为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比列为5%,不计个人账户。一、退休、退职人员以及超退休年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可参照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岐山医保中心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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