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

ID:9008513

大小:23.50 KB

页数:2页

时间:2018-04-14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_第1页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_第2页
资源描述: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地区:全国-  发布时间:2008-04-05·【颁布机构】:·【文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是否有效】:有效(2004年12月2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秘函〔2004〕37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室《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2、,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职工“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据此,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只要其违章行为没有违反治安管理,应当认定为工伤。 附: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 (2004年11月1日辽政法[2004]16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我省大连市在审理有关工伤认定的复议案件过程中,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认识不一致。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只要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就应当认

3、定为工伤,不需要考虑职工是否违章。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虽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明确了认定工伤的七种行为,但同时受到第十六条规定的限制。虽然职工是在上下班途中,但因其违反交通规则,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形,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