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超速行车身亡车主应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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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机超速行车身亡车主应否承担责任  刘某是某货车车主,杨某是其雇佣驾驶该车的驾驶员,刘某为该车投保了车乘人员责任险等险种,2001年11月5日8时许,杨某驾车与刘某一同载货至山东省高速公路出口匝道转弯时,车辆碰刮护拦后侧翻倒在地,造成杨某死亡、车辆及公路设施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刘某支付了抢救费、医疗费、运尸费、丧葬费,该事故还造成了刘某经济损失5万余元。后杨某家属要求刘某赔偿死亡补偿费、抚养费等未果而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上述费用。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对雇主应否承担责任存在如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

2、,应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车主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这说明有过错的驾驶员应对事故负最终赔偿责任。本案中,杨某超速行车造成自己身亡,并给刘某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杨某应负过错责任,刘某本身并无过错,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按上述规定刘某还可以向杨某的家属追偿损失(限在遗产范围内),故应驳回杨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由刘某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有

3、二:一是汽车运输属高度危险作业,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无过错责任,本案中杨某在汽车运输这种危险作业中死亡,刘某应承担无过错责任,赔偿死亡补偿等费用;二是刘某与杨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根据劳动部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法》规定,企业法人对职工工伤损害的赔偿,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雇佣关系与企业和职工的劳动关系并无质的区别,故雇主刘某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从公平原则和劳动保护角度出发应对杨某家属予以补偿,确认已给付的医疗费、运尸费、丧葬费为相应的补偿款

4、,保险公司的理赔款由杨某有家属享有。理由为:一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处理交通事故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雇主刘某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杨某在执行职务期间死亡,付出了宝贵的生命,其虽有过错,根据公平原则,作为受益人的雇主仍应给予相应补偿,刘某已支付了杨某的医疗费、运尸费、丧葬费应视为尽了雇主的相应的补偿责任;二是杨某作为雇员,依法应享受一定的劳动保护。对从事汽车运输等关系到生命安全的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其应为雇工投保,国务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21条第2款规定:“从

5、事关系到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必须为其帮手、学徒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这旨在加强对雇员的劳动保护,雇主刘某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乘人员责任险。因此,该理赔款应由杨某的家属享有。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与我国民法通则中的公平原则的精神相悖,又剥夺了某些行业的雇员应享受劳动保护的权利。第二种意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不妥当。一是民法通则123条规定高度危险作业致他人损害的,才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而本案中杨某并非他人;二是我国法律没有规定雇员伤亡的损害赔偿应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第三

6、种处理意见则充分体现了公平原则的精神,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而是比较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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