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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14
《人民法院审理返还彩礼的案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人民法院审理返还彩礼的案件是重事实,还是重证据?案情:原告(男,哈市人)与被告(女,X县X乡X村人)经人介绍相识。在谈婚论嫁时,被告向原告家索要彩礼,不给2万元就不登记结婚。原告父亲是三级残废,家庭困难,膝下只有原告一子,为给被告彩礼,原告父亲被迫向银行贷款3万元。4月17日原告家与被告家在原告家会亲家,过彩礼,原告给被告2万元彩礼,二人同到附近农行存入被告名下。4月19日被告与原告登记,5月3日双方举行婚礼。7月3日被告以有欠款为由离家出走,原告诉讼法院请求离婚并返还彩礼。7月25日被告接到原告起诉的传票,7月
2、26日将剩余的5000元取走。上述事实有原告父亲的残疾证、低保证证实原告家贫的事实;有中国银行开户信息卡和活期存折证实贷款的事实;有人民法院依原告申请调取的被告银行存款查询单证实被告存取二万元的事实。被告方无证据,拒不承认二万元是彩礼。但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在法庭调查阶段,只问被告一个问题:你是否收到原告家的彩礼?被告说:没有。之后代理审判员转头问原告:你说给人家彩礼了,你有什么证据?原告说:方才举证的银行开户信息卡,活期存折以及人民法院调取的被告银行存款查询单可以证明。法官接着说:人家(被告)不承认,你原告
3、就得提供证据证明。当原告要求法官进一步询问被告存取款的具体情形时,被法官拒绝。对此笔者有疑问:人民法院在审理返还彩礼的案件,是重事实,还是重证据?笔者认为,对于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庭审过程中重点查清事实,而不应单纯以一方举证来证明。理由是:给付彩礼是民间习俗。彩礼,有的地方称为聘礼、纳彩等,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按照这种习俗,男方要取他家女子为妻时,应当向女方家下聘礼或彩礼。彩礼的多少随当地的情况、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各方面因素而定,但数额一般不在少数。无论城市、农村尤其是农村,男婚女嫁
4、时,女方索要彩礼,男方就得给付。给付彩礼时,双方父母见面,俗称会亲家,这时,彩礼的给付有时男方备彩礼单由双方父母和媒人签字确认,但多数是不写的。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人民法院要求原告拿出给付彩礼的证据,笔者认为上述证据已经形成证据链条,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足以证实彩礼的存在,但人民法院非要求原告拿出直接证据,证人证言?自己一方的亲属证实法官说无效,对方亲属能给原告作证么?书证?可谁经历过女方收到彩礼后给打收打条的?笔者认为,我国的审判制度虽然从纠问式改为原被告举证式,但我国法律并没有以此取消“法庭调查”阶段
5、,法官针对个案可以充分询问或让原、被告陈述事实,以查清案件,以便公正裁决。单纯地套用举证式,没有证据就不予支持的观点是违背婚姻法的立法意义的。因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75条第(2)项规定众所周知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而过彩礼这一民间习俗就是众所周知的事实。针对中国目前的国情,给付彩礼的现象还比较普遍,许多生活本不富裕的家庭为了给女方彩礼而举家债台高筑,造成极其沉重的经济负担。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其中第十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什么条件下查明属实可以支持返还彩礼的情形。这给人民法院
6、依法、正确、及时地解决婚姻家庭纠纷,提供了更加统一、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本案既有事实依据,又有法律依据,还有相关证据证实,判令被告返还彩礼完全是公正的。人民法院审理返还彩礼的纠纷应该重视查清事实,辅以相关证据而不是只看证据,不查事实。笔者认为唯物辨证法关于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原理同样适用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 (于丽云黑龙江义伸律师事务所13304607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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