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财产案件中彩礼的范畴及返还原则【直接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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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约财产案件中彩礼的范畴及返还原则--裴永华诉袁丽君等婚约财产案【案件基本信息】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230号判决书。2.案由:婚约财产纠纷。3.当事人原告:裴永华。被告:袁丽君。被告:袁孟阁。【基本案情】2012年农历正月,经媒人孔海江介绍,原告裴永华与被告袁丽君订立婚约,由原告裴永华交给被告袁丽君见面礼17000元、下帖礼20000元、买衣服钱1000元,被告还礼退给原告1000元,共计37000元,此外原告父母还给被告袁丽君倒水钱1200元,原告送给被告袁丽君2000元用于购买手机,分两次

2、给被告袁丽君汇款1400元。后原告裴永华与被告袁丽君因故解除婚约,经调解无效,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返还彩礼41600元。【案件焦点】1、彩礼的范畴,即彩礼性质的界定,-12-应根据风俗习惯与赠送方的目的,来斟别判定。2、彩礼是否应当返还?是应由婚约当事方返还,还是由受赠方父母返还。【法院裁判要旨】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非结婚的必经程序,对双方没有约束力,一方违反婚约,对方不负违约责任。因婚约而给付彩礼的行为并非以无偿转移财产为目的,而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

3、为,即以缔结婚姻为条件的赠与行为,如所附条件(结婚)不能成就时,则双方在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终止,受赠的财物应当返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原告裴永华与被告袁丽君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已解除婚约,符合该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故对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彩礼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所送财物是否属于彩礼,应依照习俗予以区别:如倒水钱1200元,属女方到男方家首次称呼长辈时(一般为未婚儿媳喊公婆为爸、妈),按当地习俗由长辈给予晚辈的一种礼节性赠与,不属于彩礼范畴;原告给被告袁丽君

4、两次的汇款1400元及购买手机的款项2000元-12-,均数额不大,系其自愿而为,应视为原、被告在恋爱期间,原告为增进与被告的感情而进行的赠与行为,亦不属于彩礼的范畴;而见面礼、下帖礼系按照民间的传统风俗,在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婚约过程的履约程序中必送的彩礼,且37000元属较大数额的彩礼,故需返还给原告。按照农村风俗,男女双方缔结婚约的一个显著标志是男方给女方一定数目的彩礼,这是男女订婚的物质体现,它是随着婚约关系的订立而产生。虽然婚约不受法律保护,但婚约这一契约行为事实上存在。婚约财产纠纷因解除婚约而产生,实质争议发生在解除婚约

5、的男女之间,因此,诉讼主体也应当是解除婚约的男女双方。被告袁丽君在接受彩礼时已经成年,原告给付的彩礼由其使用和支配,且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彩礼系其父所收并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彩礼应由被告袁丽君返还,对原告要求被告袁孟阁承担返还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彩礼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婚约的缔结与彩礼的赠送是按照习俗,对于对于婚约解除后财物的返还问题,按照习俗如女方悔婚也只是返还原物,而未涉及利息,对此问题双方既无约定,又无法律规定,亦与习俗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6、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袁丽君返还原告裴永华彩礼钱3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12-二、驳回原告裴永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0元,由原告裴永华负担115元,被告袁丽君负担725元。【法官后语】在现代社会,婚约虽非婚姻的必

7、经程序,但以彩礼为主要内容的订婚风俗,却在农村中普遍存在,婚约解除后带来的财物纠纷案件,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由于我国《婚姻法》对于婚约未做出相关规定,而审判实务中出现大量婚约财产案件,使司法实务界在办理案件中,因各地风俗的差异,而致判决结果各异。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5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首次以司法解释的的形式,规定了“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因此彩礼的界定成为了财物纠纷的关键。以

8、“六礼”为代表的婚姻习俗,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道程序,于周代最终形成,沿袭了几千年。此处的纳征即男家-12-按规定的礼仪将聘礼送往女家,女方一旦接受聘礼,婚约即告正式成立。此处的聘礼即为彩礼。在现代,虽然订婚时男方给女方所送彩礼的名目或方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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