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旷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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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某2004年7月毕业进入上海某公司,双方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2005年9月,王某与一批网友结伴到西部自助游,向公司请假5天。但因组织不力,致使原定的行程不得不延期。当王某返回公司上班时,已超假7天。超假期间,王某一直没有向单位申请延长假期。公司认为,公司《员工手册》明确规定,对无故旷工满5天的员工应予辞退,同时处以标准工资15%的罚款。王某超过假期7天,属无故旷工,遂决定对王某做辞退并处以罚款的处理。  被辞退后,王某不服,认为《员工手册》规定的旷工满5天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违反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2、的相关规定,自己旷工不够15天而被辞退,公司的做法违法。因此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公司恢复与他的劳动关系,并支付劳动合同解除后至恢复时的工资。王某对扣除标准工资15%的处罚没有提起申诉。  公司聘请我们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为代理人,主张公司是根据《劳动法》第25条和公司《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辞退违纪员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  律师分析一、公司有权制订规章制度以维护工作生产秩序。  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为加强劳动管理,在本单位实施的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行为准则。我国《劳动法

3、》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本案中,公司在《员工手册》中制订有关旷工处罚的规定,是公司行使法律赋予用人单位为履行正当生产管理权而制订相应规章制度的合理做法,其合法制订的规章制度应受法律保护。  二、规章制度适用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企业虽然有权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但在依据规章制度处罚员工时,必须受到相应的约束,以防止其滥用权力,侵害劳动者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

4、,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本案中,公司的《员工手册》是经工会参与制订的,有关旷工的规定并不违反法律,王某入职时也签收了员工手册。该规章制度符合民主制定程序、内容合法、向职工公示这三个条件,当然可以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  三、规章制度对旷工处理有规定时,应当优先适用。  《劳动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至于如何界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国家没有统一规定,

5、具体界定应属于单位自主权的范围。虽然我国《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条规定,对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但此规定仅是对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情况下的补充,在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有规定的情况下,规章制度应当优先适用。  在本案中,公司的《员工手册》对员工的旷工处理有明确规定,其作为规章制度适用符合法律规定的三个要件。所以,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合法的、有效的。  仲裁举证仲裁庭开庭审理过程中,王某提供了劳动合同,前面5天的请假条,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方提供了

6、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公司《员工手册》及王某签收《员工手册》的签名证明,王某请假5天的请假申请及旷工7天的考勤记录。员工手册第八章“违纪处分和程序”中有条款规定,员工未经许可连续缺勤5天,公司将立即辞退员工,并不支付任何赔偿金及相应福利待遇。各方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未提出异议。仲裁庭调查后对上述证据予以采纳。  仲裁结果仲裁庭裁决:公司依据《员工手册》对王某的处理并不违法,对王某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

7、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

8、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的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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