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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劳动教养工资待遇的有关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2006年7月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人社部未出台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劳动教养工资待遇新的政策规定,继续执行甘人事[2000]113号文件规定。一、被劳动教养期间工资待遇规定1、被逮捕的人员,被羁押期间停发工资。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的,其羁押期间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予补发,并按规定确定其劳动教养、治安拘留期间的生活费。2、劳动教养、治安拘留的人员中,对仍保留公职且所外执行者,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的办法执行。3、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员,在缓刑执行期间停发原工资,按以下办法发放生活费。对安排了临时工作的缓刑人员,机关公务员按本人缓刑前基本工资额60%
2、的数额计发生活费;机关工人按本人原工资中固定部分〔技术工人按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普通工人按岗位工资〕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其原工资中的奖金部分不再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本人受处罚前工资固定部分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其工资中活的部分(津贴)不再发放。4、在采取强制措施、受刑事刑罚期间,不计算为连续工龄。5、对受处分人员按基本工资计发生活费的,其1993年工改后保留的部分(含工改后省上统一规定的各种生活性补贴)按全额发给。二、解除劳动教养后工资待遇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劳教、缓刑人员。在处分期满或解除劳教管制、拘役后,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收回工作的,可按任免机关确定的新职务
3、重新确定工资待遇,具体办法是:执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的人员,按受处罚前的原职务工资降低三档后,再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档次。三、徐靖凯劳动教养期间工资待遇执行情况徐靖凯,曾用名徐仕达、徐茂盛,男,汉族,生于1959年9月9日,1975年12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庆城县马岭镇人,庆阳市理工中专讲师。1、2008年7月劳教前工资执行情况:岗位工资:事专十级680元,薪级工资:33级799元,工资类差9元,高原补贴20元,保留工资36元,艰边75元,教龄津贴7元,提高10%148元,生活补贴1070元,工作性津贴400元,共计3244元。2、2008年7月15
4、日至2010年7月14日劳动教养期间,没有参加单位年度考核,根据甘政办发[2006]147号规定,2009年、2010年未晋升薪级工资,2008、2009年度未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3、2008年7月15日至2010年7月14日劳动教养期间工资全额发放,未严格按照甘人事[2000]113号文件规定停发原工资并发放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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