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申规范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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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重申规范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文号     沪国税征[2008]7号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颁布日期 2008-3-1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开具增值税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实施细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及《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精神,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关于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的,可根据下列要

2、求重新开具发票。  (一)销售方在开具专用发票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当月收到退回的未抄税的发票联、抵扣联且购买方未认证的,按作废处理,可重新开具发票。  (二)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重新开具发票。  二、关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一)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根据下列要求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1、可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以及销售方因多次抄税,已抄税的发票在当月不能按作废处理的,或者因销货部

3、分退回及发生折扣折让行为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的有关事宜。  2、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流程  购买方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方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购买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通知单》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单》(应加盖购买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2)对应蓝字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

4、盖购买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3)涉及退货、索取折扣折让的,应提供相关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购买方公章);  (4)对应蓝字发票相关记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购买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5)承诺书(表明该笔业务确系真实退货,若实际未发生退货,承诺不抵扣。仅适用于“超期发票”。)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回原件,复印件与《申请单》第二联留存。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

5、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报《申请单》时可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购买方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具体原因及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  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通知单》时,对实际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抵扣联未经认证,且已超过认

6、证期限的,应在《通知单》上注明“超期发票”字样。注明“超期发票”的《通知单》开具只能由购买方提出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通知单》一式三联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开具有“超期发票”字样《通知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审核相应业务发生情况,对实际未发生退货或销售折扣折让,属超期换票行为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  3、购买方进项税额转出的规定  对“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发票,购买方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额从

7、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对尚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发票,认证后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核算当期进项税额转出。  4、销售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1)销售方必须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2)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销售方)》(以下简称《销售方申

8、请单》,式样附后),并在《销售方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售方)》(以下简称《销售方通知单》,式样附后)。销售方凭《销售方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3)因开票有误(指隔月发现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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