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工资协商工作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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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淄工办发(2012)11号关于印发《淄博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标准》的通知各区、县总工会,委、局(公司)工会,淄博矿业集团、山东铝业公司工会,市属企业集团及直属单位工会:为进一步推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规范化建设,做到协商代表的产生、要约承诺、集体协商、审议通过、报审公布、监督检查“六个规范”,不断提升协商质量和水平,保障企业与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市总工会制定了《淄博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附件:1、淄博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标准2、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3、工资集体协商答复书4、职工代表大会决议5、职工方首席代表委托书6、企业方首席

2、代表委托书7、外聘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委托书8、工资集体协商会议记录淄博市总工会办公室2012年3月8日附件1淄博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标准第一章概述1.1目的为推进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实现企业发展和职工增收双赢,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引导企业与职工依法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以下简称工资集体合同),建立和完善企业职工工资分配共决机制、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1.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淄博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新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1.3实施原则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

3、公正、共享共赢、和谐稳定的原则。1.4企业工资集体协商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是指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代表依法平等协商,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确定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事项,签订工资集体合同的行为。工资集体合同,是指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代表在工资集体协商基础上签订的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等事项的书面协议。已签订集体合同的,工资集体合同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5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 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是指区域工会联合会、行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代表或企业代表组织,开展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区域、行业工资

4、集体合同的行为。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在小型企业或同行业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社区和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开展,具备条件的可以在区县一级开展。1.6二次工资集体协商 企业下属各单位工会或区域、行业内各企业工会,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开展二次工资集体协商,与行政方签订补充协议,但确定的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标准不得低于本企业、本区域、本行业工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第二章工资集体协商代表2.1协商代表工资集体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人员。协商代表一般应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人数按照对等原则确定,一般每方

5、3至7人,具体人数根据企业情况和实际需要,由双方自行商定。2.2协商代表的产生(一)职工方协商代表由企业工会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产生;尚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须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也可以按照职工自荐或民主推荐、竞选演说、群众投票的程序,产生职工协商代表。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在加快组建工作的同时,可在上一级工会指导下由职工民主推荐,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职工方代表由区域工会联合会或行业工会或者乡镇工会提名,经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由区域工会联合会或行业工会或乡镇工会选派并经公示后产生。(二)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

6、表人或其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并可邀请上级或同级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行业协会、行业商会等企业代表组织(以下简称企业代表组织)的人员参加。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企业方代表由企业代表组织的成员企业民主推举并经公示后产生,或者由区域、行业的企业代表组织选派并经公示后产生。(三)双方协商代表一经产生,应当向全体职工公告。双方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企业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企业方协商代表。在选举、确定协商代表的同时,可以多选1至2人作为候补协商代表。(四)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但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五)已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

7、工资集体协商的职工方代表可以由集体合同的协商代表担任。2.3首席协商代表 双方各确定一名首席协商代表,负责工资集体协商有关工作,轮流担任协商会议主席,并对协商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企业方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由其书面委托的企业方其他协商代表担任。职工方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或由其书面委托的职工方其他协商代表担任。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可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方首席代表从职工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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