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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14
《保险公司应对醉酒驾驶肇事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并享有追偿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保险公司应对醉酒驾驶肇事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并享有追偿权保险公司应对醉酒驾驶肇事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并享有追偿权【裁判要旨】交强险作为一种强制性的责任保险承载着及时赔付被害人损失,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社会职责。驾驶人醉酒驾驶的情况下肇事,保险公司仍应当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并对致害人享有追偿权。【案情】上诉人(一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辽沈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中财保险公司辽沈营销部)被上诉人(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丁桂荣,系交通肇事被害人之长女。被上诉人(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丁利,系交通肇事被害人之养子。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琳
2、琳,交通肇事案被告人。2008年12月24日,王琳琳酒后驾驶辽ATW730号小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沈阳市皇姑区昆山西路40号处时,将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被害人王淑琴重度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王琳琳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琳琳是其驾驶的辽ATW730号小客车的车辆所有人,其于2008年4月30日向中财保险公司辽沈营销部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2万元,保险期限自2008年4月8日至2009年4月7日24时。保险合同约定: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万元。王琳琳的犯罪行为给丁荣桂、丁利造成了一定的经
3、济损失;二原告共花费医疗费1364元,交通费用3700元。【审判】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琳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考虑到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且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对被告人王琳琳从轻处罚。对于中财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以及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所作的被告人醉酒不予赔偿的辩解,因被告人王琳琳所驾驶的肇事车辆已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财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被告人醉酒不能免除交强险保险公司的理赔责任,法院对中财保险公司的关于被告人醉酒不
4、予赔偿的辩解不予支持。据此,一审判决:一、被告人王琳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财保险公司辽沈营销部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桂荣、丁利医疗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人民币78167元的90%计人民币70350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桂荣、丁利及民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财保险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宜判后,中财保险公司辽沈营销部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认为:原审被告王琳琳以肇事车辆所有人、被保险人身份,为辽ATW730号小客车向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财保险公司辽沈营销部投保办理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
5、制保险,约定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赔偿范围、限额。该小客车肇事时正处于保险有效期间。依据双方签订的合法有效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和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条款等相关法律规定,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机动车、被保险人承担损害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暨中财保险公司亦应照交强险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民事赔偿。原审判决并非是否定交强险条款,亦没有混淆保险赔偿责任和侵权行为责任,交通事故的受害方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之致害方投保的保险公司具有法定的直接诉讼请求权,保险公司作为承保
6、方亦应承担对受害方给付保险赔偿的法定义务,保险公司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的诉讼地位,并无不当。上诉人未能提出能够否认或影响原审判决的证据,请求二审依法改判等上诉理由因与法律规定相悖,不予以采纳。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集中在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即在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种观点认为,尊重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确认醉酒驾驶为保险人的免责事由,认定保险人仅就抢救费用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另一种观点认为,鉴于交强险自身的特殊性质,根据相关法律的
7、立法目的和具体规定,醉酒驾驶的情况下,保险人除了垫付抢救费用以外,还应当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并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取得对致害人的追偿权。一、交强险属于一种准社会保险制度现代社会中风险无处不在,仅靠侵权损害赔偿往往无法使得受害人的损失获得及时、充分的救济,因此很多国家和地区形成了侵权损害赔偿与责任保险、社会救助等多元化的受害人救助模式。在我国社会救助机制还很不完善的当下,责任保险制度作为侵权损害赔偿之外的一种重要的受害人救济途径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尤其是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险方面,交通事故已成为“世界第一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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