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肇事与交强险赔偿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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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醉酒驾车肇事与交强险赔偿探究【背景】2004年5月31日,《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洒楮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颁布,界定“醉酒驾车drunkdrive——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2006年7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62号国务院令)正式实施。同II《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正式起用。【现状】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正式起用后,醉酒驾车肇事的交强险理赔问题争议颇多。从保险公司赔偿结果来看,实际存在如下这儿种

2、赔偿情况(含经法院判决生效的案件):1、不赔偿任何费用,连抢救费用对保险公司只存在理论上的垫付。此类悄况较常见,造成原因无非是——保险限额较低,按照条款规定的抢救费用限额仅8000元(08年初调整为10000元);流程较长,保险公司理赔周期较长,往往等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时,抢救期已结束没有垫付的必要;驾驶方垫付,一般肇事后驾驶员方已垫付该笔费用,对保险公司而言“既然条款规定醉酒悄况抢救费用实行先垫付再向肇事驾驶员追偿”,而事实上驾驶方先行垫付了该费用,就没保险公司什么事情了。2、保险公司只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

3、向致害人追偿,其他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此赔偿方式基木与上条一致,即按照强制保险条例及条款的文义严格规定进行赔偿处理。唯一区别是由于垫付屮请及处理及吋、肇事者是否己先行垫付等因素不同,导致保险公司对抢救费用是在事实上的塑付还是仅停留在理论可能的址付行为。3、保险公司对交强险项下的所有费用进行赔付。此类情况基木上是保险公司依照法院的判决进行赔偿,对交强险项下的所有费用均进行赔偿。笔者收集了较多的判决案例,发现其判决依据各有不同其至部分理由牵强。基木上此类判决有“醉酒驾车肇事不是强制保险的免责规定”、“未明确说明免责

4、条款无效”、“强制保险条款内容违反强制保险条例、道路安全法的规定”、“根据强制保险条例、道路安全法保护受害人利益的人原则”等多种论点。近3年以來,对机动强制保险是否赔偿、如何赔偿醉酒驾车肇事存在不同的观点、不同的处理。在司法实践中上述3种悄况均以判决形式出现,如笔者所处城市就冇同一法院对醉酒驾车肇事交强险赔偿纠纷3种不同的审理结论。不同的市理结论均有相关的论点,为阐述笔者观点,进行必要分析。【笔者看法】一、醉酒驾车肇事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一种特殊免责。首先看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5、》的规定“笫九条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Z—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纟R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木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地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屮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贵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地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贵梨付和赔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二)驾驶人醉酒的;(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

6、事的;(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对于热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从上述条款内容来看,应该可以明确的是一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虽在条款设计上并非简单、明了,但醉酒驾车肇事的确是《条款》规定的一种特殊免责。醉酒驾午肇事,保险条款对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下的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仅对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的抢救费用在特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通知、医院提供清单以及尚在抢救期、何时无钱医治等情况)进行垫付,并对致害人有进行追偿的权利。可见,山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特

7、殊设定可能造成理解偏差(即条款笫十条“责任免除”中未规定醉酒驾车),以“强制保险条款未规定”的理山要求保险公司赔偿醉酒驾车肇事相关费用的理由是不成立的。二、以“未明确说明免责条款无效”抗辩强制保险拒赔值得商榷。近几年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以保险法“第十八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耒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诉讼保险公司的情况及比例较高,已经成为解决保险合同纠纷问题的“常规武器”。醉酒驾年肇事导致的强制保险纠纷案件,部分被保险人采用此“常规武器”,

8、胜诉的情况也有较大比例。笔者认为,以“未明确说明免责条款无效”抗辩强制保险拒赔值得商榷。理由简单陈述,一为强制保险条款以社会公告形式公布,二为强制险与普通商业险实施方式具有明显不同。三、强制保险条款内容是否违反强制保险条例、道路安全法的规定。《道路交通安金法》是国家法律,《机动午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是行政法规,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应加于部门规章范畴。从法律效力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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