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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不免除交强险赔偿责任一一章律师代理受害人参与起交通事故案件诉讼作者:章福阳时间:2010-10-24作者:章福阳律师未取得(或证照不符)驾驶资格驾驶车辆导致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以此理由拒绝向受害人赔付呢?这起案件保险公司就提出这样的答辩意见,要求不予赔偿。本律师认为保险公司的这种理由是不成立的。一、保险公司依法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公司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保监会关于交强险有关问题的复函》、《保监会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未取得驾驶资格”认定问题
2、的复函》的规定,认为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保险公司对该起事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代理人认为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直接向受害人王加金支付赔偿款,理由如下:1.《保险法》第65条的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
3、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了以赔偿。”同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关于“机动「乍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明确了保险公司应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即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保险人应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受害人对保险金享有直接的请求权,保险公司有义务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1.《交强险条例》第22条就无证、醉酒驾车等情形的免赔范围作出了限制性规定,但是并没有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
4、格发生交通事故可以免除保险公司对人身伤亡的理赔义务,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强制保险理赔责任。《交强险条例》第22条就无证、醉酒驾车等情形的免赔范围作出了限制性规定。该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第2款规定:“有前款所列情形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笫76条和《交强险条例》第21、22条规定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两种规定的并列情形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5、和《交强险条例》第21条规定的“人身伤亡丁咅偿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简称交强险条款)第八条规定的死亡伤残赔偿、医疗费赔偿等,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牛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因此,《交强险条例》第22条第2款是规定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狭义
6、的财产损失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能免除其支付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赔偿的法定义务。3、《交强险条例》系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保监会制定的《交强险条款》第9条与《交强险条例》相关条款发生法律冲突,应以《交强险条例》为处理依据。综上,保险公司依法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直接向受害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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