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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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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学校体罚的立法建议及反思近一段时间其实有关教师体罚学生的新闻比较多,每次出现这种新闻时,大多数人持的态度就是教师有权惩戒学生,有权批评学生,但是教师不应该体罚学生,教师没有资格体罚学生,教师无权体罚学生,这也是当前我国社会对教师体罚学生的普遍认识和观点。 北京10月27日电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进行第二次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禁止学校员工对未成年人进行体罚。 草案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
2、的行为。” 尽管不少学校在各自的校规中规定不准体罚学生,但“老师打学生”的现象仍不时见诸报端,引起舆论广泛关注。 教育工作者表示,一些侮辱性、攻击性的语言和行为会伤害未成年人的自尊心、自信心,从而使他们的身心受到伤害。 这一问题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今年9月新修订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也明确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同时还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
3、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教育部2009年8月新颁布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中第十六条例:“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力。”此项规定一经颁布就引起社会的热议。其实,问题不仅在于此。在我国目前的现实教育中,体罚学生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我们应该从法律法规的层面上对此做出明确的说明。 一、体罚及相关概念界定 (一)体罚与变相体罚的内涵对体罚的界定,教育理论界有各
4、种不同观点。《教育大词典》将体罚解释为“以损伤人体为手段的处罚方法”,并对“变相体罚”做了例举性的解释“:如留堂、饿饭、罚劳动、重复写字几百几千等。”《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修养》一书的解释是“:体罚,即对学生身体的惩罚。变相体罚,即并不直接对学生人身诉诸拳脚和工具,而是以各种借口并以其他形式间接地对学生进行处罚。”王炳照等学者认为体罚是教师针对学生的学习失误和不良行为,用粗暴的方式惩处学生身体,强迫学生服从,以达到教育者期望目标的一种教育手段。这些解释都将体罚和变相体罚作为两个并列的概念。而有的学者
5、认为变相体罚是体罚的一种类型,如阜阳师范学院教育系主任伍德勤认为可以根据体罚方式的特点,将体罚分为直接体罚和间接体罚(变相体罚)。这跟孟卫青等学者的观点是一致的。他也认为,体罚是指以损伤学生人体、侮辱人格为手段的处罚方法。 (二)教育惩戒依据《辞海》的解释,惩戒为“惩治过错,警戒将来”。《教育法》第二十八条也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由此可见,教师应该拥有惩戒权,这是法律法
6、规赋予教师对学生的一种管理权。它是指教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制度对学生的违规行为进行惩戒的权力。 二、中外关于体罚的法律规定之比较 体罚是各国学校教育中一个富有争议的话题,在各国法律中也有不同规定: (一)我国有关体罚的法律规定我国的《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均将体罚视为非法,明确禁止体罚,提出了体罚学生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在《教育法》、《教师法》中又规定了教师有适当惩戒学生的权力。 我国最早对体罚问题进行法律规定的是1986年颁布的《中
7、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该法第16条第2款明确规定“禁止体罚学生”,第4款规定“体罚学生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样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对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处分和刑事责任。《教师法》第37条也作了类似规定。 依以上规定来看,只要体罚学生,教师就要受
8、到相应的法律制裁,这体现了国家对教师体罚行为严厉禁止的立法态度。 但在《教育法》和《教师法》中都规定教师应该拥有惩戒权。 (二)国外有关体罚的法律规定目前,国外在立法上对教育体罚主要有两种态度:一是允许体罚,但多数国家都对体罚的实施条件、程序等做了具体规定;另一种是禁止实施体罚但允许适当惩戒。 2006年英国出台了一项新法律《2006教育和检查法》,其中规定老师有权通过身体接触管束不守规矩的学生。这是英国历史上第一次在法律上赋予老师“体罚”学生的权力。 韩国教育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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