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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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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虚假诉讼案件法律论文当前虚假诉讼案件的认定与防范引言:从两个案例说起案例1: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偿还借款120万元,并向法院提供了乙签字确认的借条原件。乙对借款120万元一事供认不讳,并且与甲达成调解协议,承诺在一个星期内还款。该案在在执行中,发现乙欠有巨额债务,甲、乙之间的借款实际是双方串通捏造的债务,目的是为了使乙转移资产。案例2:甲、乙系夫妻关系,双方感情分歧,甲欲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乙为了多分夫妻共同财产.在甲起诉离婚前一段时间内,向丙出具借条,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并由丙提起以甲、乙
2、为共同被告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为进一步证明借贷关系的真实性,乙还指使丁出庭作证。后经查实为虚假的借贷关系。上述两个案例是典型的虚假诉讼。民间借贷案件中主要的证据就是借条,伪造借条对有通谋意愿确当事人来讲再轻易不过,故民间借贷纠纷是虚假诉讼的重灾区。虚假诉讼不但扰乱了审判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而且严重侵害了司法权威,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因此,辨认与治理虚假诉讼是基层民事审判实践面临的重大而现实的课题。2014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3、法》作出修改,并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新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守老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为我们规制虚假诉讼提供了法律上的根据,是民事诉讼法修正的一大亮点和巨大进步。.fwJia.然而,这一规定依然显得过于简单,如何在民事诉讼中具体落实和正确利用,还需要深入地研究和不断探索。本文拟结合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从完善民事诉讼证据入手,对如何防范与
4、应对当前虚假诉讼案件进行论述。一、虚假诉讼之特点虚假诉讼是指民事纠纷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以获得非法利益的行为。在审判实践中,虚假诉讼具有以下特点:(一)当事人身份关系的特殊性。在虚假诉讼案件中,案件当事人之间一般存在亲戚、朋友、同学等特殊关系。缘由是找亲戚或朋友造假进行诉讼,本钱较低、操纵方便、易于得逞。如案例1中甲、乙就是同学关系。(二)当事人诉讼中的默契性。在虚假诉讼案件中,为了不露出破绽,当事人到庭率较低,大多委托诉讼代理人
5、单独参加诉讼,给法院查清案件事实设置障碍:即使参加诉讼,也不会进行实质性的诉辩对抗,或假成真做地辩论一番,且多为"自认":有确当事人还为对方提供便利,如代请律师、代交诉讼费等,以便加快诉讼进程,早曰欺骗法院裁判文书。(三)资金、用处及交款方式的模糊化。虚假诉讼案件确当事人,经常对资金、用处及交款方式闪烁其词,特别在交款方式上,当事人一般都会宣称是以现金交款。(四)调解结案方式的普遍化。由于调解结案在效力上与判决一样,且结案时间短,对案件事实的查明要求不高,法官也多偏向于以调解结案,因此,很多虚假诉
6、讼确当事人也是非常热衷于调解结案这类方式,有的乃至是手拉着手直接到法院来要求法官调解,且调解协议的达成和履行异常轻易。二、虚假诉讼之成因--基于司法实践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导致虚假诉讼大量出现的缘由,既有社会诚信缺失这一社会学缘由,也有寻求最大利益的社会学缘由,亦有相干法律制度的缺陷这一立法缘由。笔者作为基层法院一线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官,主要结合本身的审判经历,对虚假诉讼在司法层面的成因进行分析。(一)民事调解制度的固有局限性。《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
7、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然而,在调解中要同时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与正当性审查两个目的,无疑存在困难。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经常会抑制调解功能的发挥,很难到达既解决纠纷又不伤和气的目的。"调解的含义本身就包括对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实、责任含糊不究,互谅互让,以到达既解决纠纷又不伤和气的目的;同时,在没有事实清楚、分清责任的情况下,当事人即达成调解协议,是其处罚权的体现,法院没有必要依职权制止。"当前,在调解中要尊重当事人合意,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已成为共鸣。法官在调解进程中,对案件事实和正当性审查缺少
8、应有的关注和重视的情况下,当事人即达成调解协议,是其行使处罚权的体现,法院一般不会依职权制止。这类固有的缺陷就成为虚假民事诉讼确当事人可以利用的契机。(整理*二)民事证据自认规则的局限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外一方当事人认可或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这一关于自认规则的制定,"使法官从证据责任中解脱出来.为虚假诉讼的泛滥提供滋润的土壤。"在虚假诉讼中,当事人为到达非法目的,经常在举证时下足工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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