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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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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虚假诉讼”案件的实证分析与法律规制“虚假诉讼”案件的实证分析与法律规制摘要虚假诉讼的频发不仅侵犯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而且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公正和权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虽然在公检法等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虚假诉讼的查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是仍存在线索发现渠道不畅、侦查力量薄弱、适用法律困难等问题。该文试从基层工作角度和办案实践出发,分析目前查处虚假诉讼的基本状况和困境,进而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关键词虚假诉讼查处法律规制作者简介:朱媚,法学硕士,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民商法学。屮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
2、592(2014)07-258-02一、虚假诉讼的概述(一)虚假诉讼现象近年来,随着人们依法维权意识的增强,诉讼日益成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解决争议的重耍手段。与此同时,借助这一合法形式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虚假诉讼现象也越来越引起人们关注。那么,何为虚假诉讼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这是国内首次由司法机关正式界定“虚假诉讼”,并与以往“恶意诉讼
3、、诉讼欺诈、诉讼诈骗”等概念相区别,作为一种独立诉讼现象进行研究。(二)虚假诉讼的成因1.诚信观念缺失目前我国社会尚未建立起良好的诚信体系,这是最本质的原因。据统计,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中,企业间的逾期应收账款发生额占贸易总额的0.25%至0.5%,而在我国,这一比率却高达5%以上,且呈逐年增长势头。诚信观念的缺失使人们在追逐利益的过程中不惜牺牲他人的合法权益,进而催生了虚假诉讼这一市场经济的“畸形儿”o2•违法成本低虚假诉讼案多是双方事先合谋,当事人大都“自愿”要求调解,法官主要是对调解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很少对事实本身进行调查,程序较为简易,易于操作。即便极个别案
4、件东窗事发,行为人最多被处以罚款、拘留,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屈指可数。低风险、高冋报导致不断有人愿意挑战法律的底线。3.法律意识淡薄对相关案件的调查表明,参与虚假诉讼的当事人的出发点往往是出于义气或者碍于情面,以为就是简单拿着借条去法院起诉,无论官司输赢都于己无关,却没有意识到这么简单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法律意识的欠缺是这些人犯罪的重要原因。(三)虚假诉讼的危害性1.妨害司法权威培根曾经说过:“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虚假诉讼以合法的程序牟取一己私欲,将法庭
5、作为违法活动的舞台、将司法权变成他们进行违法行为的工具,严重破坏了法院的正常秩序,挑战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这不只对司法资源是一种浪费,更破坏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根基,具有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虚假诉讼集屮发生在民间借贷、离婚分割财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案件中。这些案件有一个共同特点,或对涉诉的财产进行重新分割,或需要确定某种债权的具体份额,这样就势必会牺牲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从目前浙江省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看,其所侵犯的直接经济利益越来越大,动辄儿百万、上千万元,最高达到6000余万元,如果不及时遏制,将会给相关利益人带來巨大的经济损失。3.危害社会
6、稳定虚假诉讼具有很大的欺骗性和隐蔽性,受害人通常只能通过申诉、上访等途径进行救济,长此以往,会造成受害人不相信法院、不相信法律,从而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极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虽然与杀人、抢劫、强奸等普通刑事犯罪相比,虚假诉讼具有非暴力性、可视性不明显等特征,但是其对法治社会的伤害是根本性的、制度性的。假烟假酒伤身,而“假官司”误国,严厉打击虚假诉讼势在必行。二、虚假诉讼查处的困境(一)线索发现渠道不畅,法院缺少能动性与受害人发现案件线索存在障碍性和滞后性相比,法院更易觉察到虚假诉讼者的种种反常举动和现象。但是由于近年來我国民事诉讼制度过于强调“司法的被动性”,导致
7、法院对很多虚假诉讼的线索视而不见。而实践中,案多人少,精力不足,某些法官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以及一些法院片面强调调解率也为虚假诉讼提供了可乘之机。(二)公安机关侦查力量不够,经验不足虚假诉讼的侦查主要由公安机关进行,但是由于虚假诉讼的侦查通常以发现当事人Z间存在某种特殊关系为线索,这种以“人”立案的侦查模式与公安机关长期以来形成的以“事”立案的思维模式存在较大差异。同吋,公安机关相关经验匮乏,所担负的社会治安任务艰巨,少数侦查人员存在案件“不好办”的畏难情绪和“不想办”的消极态度,也是导致虚假诉讼查处率低的重要原因。(三)适用法律难,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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