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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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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综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县城综合管理,促进城市管理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县城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县城规划区(以下简称县城)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县城城市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综合管理、联合执法、相对集中或分部门实施处罚、专业队伍管理与群众自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县城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综管办)负责城市综合管理,县公安、交运、工商、住建、环保等部门和阜城镇、开发区在城市管理中承担相关的职能。城市综合管理保障工作由县公安局抽调到县综管办人员负责。第五条县城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公民道德、城市公约
2、、市民守则的要求和城市管理的规定规范行为,自觉接受、服从、维护管理,积极配合城市管理工作,争做文明市民,争创文明单位、文明社区。第六条市容环卫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卫责任人必须按规定履行市容环卫责任,对在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环卫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提请县城管局查处。第二章市容管理第七条县城内各类建筑物和设施必须保持完好、整洁、美观,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对影响市容的建筑物和设施,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改造或拆除。第八条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外立面必须每3年清洗(粉刷)不少于1次;(二)门前、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有
3、碍市容的物品;(三)安装窗栏、遮阳棚、空调外机应当统一规范、整洁、安全,空调外机与地面距离不得小于2米。(四)临街建筑物进行装修或改建的,必须报县有关部门审批,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两侧的建筑物需要与街道分界的,应当选用(半)透景围墙、栅栏等隔离,保持整洁、美观。出现损毁,应及时修复。不得新建实体围墙。现有实体围墙要制作文化墙。县城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按县政府规定执行。第九条道路及附属设施出现损毁、污染的,所有权人或维护管理单位应及时维修、更换或清洗。第十条沿街单位、门市承担门前五包(包卫生清洁、包绿化完好、包无乱写乱贴乱挂、包无摊点、包自行车停放整齐)责任。第
4、十一条主要街道、重点地区的沿街门市和沿道路两侧新建房屋一层用门必须制作无框玻璃门或镂空式卷闸门。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张贴户外广告、启事等,必须在公共信息栏、宣传栏等指定位置张贴。第十三条县城夜景灯光亮化设施必须保持功能完好、整洁美观,按要求开闭。残缺、损坏的,责任单位应及时修复、更换;遭受污染的,必须及时清洗。第十四条在县城行驶的各类机动车必须车身整洁、性能良好,不得随意抛撒废弃物。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重点地区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第十七条沿街门市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展示商品。第十八条
5、设置、更换户外广告、店招店牌以及摆设、悬挂、张贴、散发各类宣传物品等必须报县城管局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擅自刻画、涂写、张贴。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宣传材料。第十九条禁止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第二十条禁止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实施下列行为:(一)损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二)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三)私自接用路灯电源;(四)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五)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六)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七)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
6、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的行为。第二十一条车辆清洗应在室(院)内进行。严禁在县城道路两侧露天清洗车辆,严禁将清洗后的废弃物、污油、污水倾倒在路旁。第二十二条县城市容管理工作由县城管局负责。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三条县城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实行区域责任制:(一)县城主要道路(含人行道)和桥梁等核心区域由县环卫所负责;(二)环卫所保洁以外的社区的后街小巷、没有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城郊村属于阜城镇辖区的,由阜城镇负责;属开发区辖区的,由开发区负责。(三)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的环境卫生由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县房管局负责监督。(四)各机关、企事
7、业单位的环境卫生由本单位负责。(五)县城花坛、绿化带由县环卫所负责清扫保洁。(六)影剧院、体育场、公园、集贸市场、汽车站、停车场(站)等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由场所管理单位负责。(七)港口、码头作业范围、航道的环境卫生由交通运输局负责。射阳河阜宁大桥至阜东大桥段的水草等漂浮物及射阳河两侧环境卫生由县城管局负责。第二十四条单位内部的环境卫生设施,由本单位负责设置、维护。(一)车站、码头、公园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自行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公共场所的卫生间应按规定对外开放。(二)临街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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