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ID:18697406

大小:106.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09-21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_第1页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_第2页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_第3页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_第4页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_第5页
资源描述: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设部令第139号  【发布日期】2005-03-23  【生效日期】2005-06-01(建设部令第139号)·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

2、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

3、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条 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

4、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一条 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  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

5、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四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6、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

7、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狗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

8、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