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杭州市城市广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杭州市城市广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47号(1999年12月2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广场的综合管理,维护城市广场的正常秩序、市容环境以及公共设施的完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城市广场(以下统称广场): (一)武林广场:东至广场东通道东侧人行道;南至体育场路北侧人行道;西至广场西通道西侧人行道;北至环城北路南侧人行道。 (二)吴山广场:东至粮道山路西侧人行道;南至市财政博物馆围墙外侧;西至四宜路东侧人行道;北至高银巷南侧人行道。 (三)青少年宫广
2、场:东至少年宫河下西侧人行道;南至白沙路北侧人行道;西至保亻叔路东侧人行道;北至青少年宫前平地南台阶。 (四)城站广场:东至杭州铁路新客站主站房西侧规划红线;南至江城路郭东园巷以北人行道;西至建国南路东侧人行道;北至清泰立交桥北侧滴水线(不含桥面)向南范围。 (五)火车东站广场:东至铁路东站站房西侧立面垂直线;南至新塘河驳坎以北;西至站前环路环岛西侧人行道;北至邮政路北侧人行道。 第三条 凡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广场内的单位及其所属人员,下同),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城市广场由广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组建广
3、场管理委员会负责实行综合管理。 广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广场的日常管理和有关的组织、协调工作。 广场监察队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对广场内违反有关社会管理秩序、市容环境、绿化和道路设施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实施处罚;对委托处罚范围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广场监察队有权予以制止,并应当及时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广场内的治安、交通、绿化、市容环境和市政公用设施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就委托处罚事项对广场监察队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进入广
4、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广场内的公共秩序。 广场内禁止下列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 (二)扰乱车站、商场、剧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 (三)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式煽动闹事; (四)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五)其他扰乱治安秩序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条 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广场内的社会管理秩序。 广场内禁止下列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
5、一)故意损毁喷水设施、公告栏、画廊、雕塑、公用电话、路灯、交通标志或者其他公共设施; (二)倒卖车票、文艺演出入场券或者其他票证; (三)进行看相算命等封建迷信活动; (四)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其中违反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委托广场监察队予以处罚。 第七条 进入广场的车辆和行人,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自觉维护广场内的交通秩序和交通畅通。 广场内禁止下列违反交通管
6、理规定的行为: (一)车辆和行人在明令禁止通行的区域或者路段内强行通行; (二)公交车辆和其他客运车辆(包括接送客车)不在规定的范围内停靠; (三)不按规定停放机动车辆或者非机动车辆; (四)其他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其中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委托广场监察队予以处罚。 第八条 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广场内的道路(包括人行通道,下同)及其附属设施。 广场内禁止下列违反道路管理规定的行为:
7、 (一)擅自占用道路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挖掘道路; (二)擅自占用道路堆物或者设摊经营; (三)偷盗、挪动、损毁窨井盖、路牌、指示牌等道路附属设施; (四)其他损坏、侵占道路设施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政管理部门委托广场监察队按照《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 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爱护绿化,保护各类绿化设施。 广场内禁止下列破坏绿化或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任意借用、占用绿地,在绿地内堆放杂物,挖坑取土; (二)折损、刻划树木,采摘花卉; (三)
8、践踏绿地、花坛; (四)其他破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委托广场监察队按照《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广场的环境卫生,保持广场的环境整洁。 广场内禁止下列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