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高职民事诉讼法课程的教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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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略论高职民事诉讼法课程的教学改革李邦军崔海霞内容摘要:民事诉讼法是高职法律类专业基础课程之一,也是我院正在建设中的精品课程。改革民事诉讼法的传统教学方式,体现教学过程中的“实践性、开放性和职业性”,是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内在要求。用民事诉讼基本理论和最新的立法动态充实课堂教学内容,用创新教学方法改善课堂教学质量,用实训、实践操作克服理论教学的局限,用考核方式的创新检验教学过程的成效,以及用延伸课堂教学强化学生的实践技能,是改革民事诉讼法教学方法,提高民事诉讼法教学质量,加快民事诉讼法精品课程建设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基本思路。关键词:高职民事诉讼法教学改革民事诉讼法关于课程名

2、称,2008年版的法律事务专业教学计划定名为《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我们认为,民事诉讼法这个名称既简洁又准确,且符合教育部对高职高专所列课程名称之规定。当然,我们如此定名之初衷在于从课程名称上看,以期直接体现我们对实务(实训)的重视,符合高等职业教育的“实践性、开放性和职业性”之定位。参见《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育部教高[2006]16号文。是教育部规定的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的基础课程之一,本科层次的民事诉讼法被教育部法学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规定为法学专业学生必修的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但查现有规定,未发现教育部明确规定的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学生必修的核心课

3、程门数。并且,值得注意的是,我们理解的“核心”课程与本科院校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似乎不太一致,理由是,我们认为“核心”课程是指培养学生核心操作技能的课程,如司法警务专业开设的押解与看管实务、值庭与警卫实务等课程,法律事务专业开设的法律文书写作等课程,而本科院校的诸多核心课程似乎正好相反,其核心课程主要限于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等专业基础性课程。此“核心”与彼核心之间的关系似乎还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但限于本文的主旨及篇幅,在此不再展开。但可以明确的是,高职高专层次的民事诉讼法课程肯定是专业基础课程,2008年版的法律事务专业教学计划亦将其作为专业必修课程之一。也是我院指海南政法职业

4、学院,下同。法律类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专业必修课程之一。在整个法律课程体系中,民事诉讼法作为一门程序法课程,对于培养高职法律人才参与诉讼、处理解决民事纠纷,具有不可低估的实践意义。就课程之结构而言,民事诉讼法课程可以分为总论与分论,需要说明的是,选用的教科书(陈桂明主编:《民事诉讼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并未作此划分,但综观全书内容,实际上已包含此种分类。第一章到第十六章,基本上可以算是总论部分,从第十七章第一审普通程序开始到第二十六章,可以算作分论部分。总论部分理论性较强,分论部分则实践性较强。如何调动法律类专业学生学习民事诉讼法的积极性,提高民事诉讼

5、法的教学质量,是民事诉讼法教学改革中必须首先思考的问题。一年来,我们坚持以高职教育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为核心,遵循高职法律专业基础课程教学之基本要求,结合我院法律事务专业开设民事诉讼法课程的高职法律专业众多,如应用法律系的法律事务、法律文秘等专业,但为了论述的集中,所以除特别指明之外,本文均以法律事务专业民事诉讼法课程的教学为视角开展分析。的实际情况,对民事诉讼法课程从内容体系到教学方式方法、从教学手段到考核方式、从课堂教学到课外实践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尝试与改革。一、紧跟立法动态,充实教学内容民事诉讼法作为法律事务专业一门十分重要的专业基础课程,是我院予以重点建设的精品课

6、程之一。在本课程的教学中,紧扣法律事务专业人才职业技能的培养要求,突出实践教学在人才培养中的地位,重视对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以课程内容实用性、实践性为主线筛选理论知识内容,以能力培养为项目构建实践教学和实训内容,贯彻“理论教学实践化、实践教学岗位化”的理念。在课程设置和学时分配上,我们以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北京政法职业学院等国内知名高职法律院校或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的法律事务专业培养方案为参照系,结合我院法律事务专业之定位,安排课堂教学72学时。在教学过程中,基础理论的阐释是必不可少的环节。现在似乎流行一种说法,高职教育不要讲授什么理论,只需告诉学生是什么即可。这样做就可能走入

7、一个认识误区,因为高职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应当是“基础理论知识适度、技术应用能力强、知识面宽、素质高的专门人才”。参见曾宪义:“总序”,载陈桂明主编:《民事诉讼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总序”第3页。当然,如何掌握理论知识的“够用”与“适度”,一直是困扰高职教学活动主体即教师的一大难题。可能没有一个具体的“够用”标准,这就要求在教学实践中不断总结与提炼。不过,可以肯定的是,“够用”与“适度”都强调高职法律教育不能离开理论知识。在实践教学方面,主要分两步,一是利用与民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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