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流通发展司关于开展第十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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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务部流通发展司关于开展第十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来源:商务部流通发展司2012-09-0613:00文章类型:原创内容分类:其它【发布单位】商务部流通发展司【发布文号】商流通司函[2012]75号【发布日期】2012-09-0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发[2011]487号),加快内资融资租赁发展,充分发挥融资租赁在扩大内需、支持实体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设备流通、加快企业技术升级改造等方面作用,商务部拟开展第十批内资租赁企业

2、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十批试点企业条件  (一)试点企业应具备《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第十批试点要重点推荐以下企业:  1、主要股东具有设备制造与销售、大型工程施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背景;  2、为中小微企业或农村农业发展提供服务;  3、为各类国家重点开发新区、国家经济改革发展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的经济建设提供服务;  4、对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战略

3、性新兴产业发展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  5、具有较强的海外市场开拓能力。  二、试点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一)试点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试点公司的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金、股权结构、经营范围、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考虑(主要租赁物类型、业务领域、业务模式、资金来源等);  (二)各投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对拟进入的融资租赁细分市场的前景分析、未来3年业务发展总体规划、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后3年盈利预测等;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文件;  (五)股东具体信息,包括股东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营

4、业执照复印件及营业情况等材料。关联公司经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信托、担保、融资租赁等业务情况;  (六)拟任(或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七)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被推荐企业(或主要股东)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地方工商管理机关出具的被推荐企业(或主要股东)近两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三、工作程序  (一)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荐试点企业,指导企业认真准备试点材料,对有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出具正式推荐函(主要内容包括推荐理由、本地区融资租赁业发展概况及加强行业管理的主要考虑等)。中央直属企业

5、拟申报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的,应向试点企业注册地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于11月30日前向商务部报送试点材料(需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商务主管部门的推荐函应每家试点企业出具一份。  (三)商务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予以确认。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作,组织推荐试点企业,按时报送有关材料,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我司沟通。  联系人:流通发展司冯举林健  电话:010-8509376485093740  

6、传真:010-85093762                   流通发展司                  2012年9月5日--------------------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更好地发挥租赁业在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支持租赁业快速健康发展,现就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商务部“三定”规定,原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有关租赁行业的管理职能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管理职能划归商务部,今后凡《财政部、国

7、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中涉及原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管理职能均改由商务部承担。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市场准入及行业监管工作继续按照商务部的有关规定执行。三、商务部将对内资租赁企业开展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租赁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推荐1~2家从事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通信、医疗、环保、科研等设备,工程机械及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轮船、汽车等)租赁业务的企业参与试点工作。被推荐的企业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后,纳入融资租赁试点范围。四、从事融资租赁业

8、务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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