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开展临床营养科设置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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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开展临床营养科设置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医政管便函〔2009〕2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医政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医政处:  临床营养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疾病诊疗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1985年卫生部下发《关于加强临床营养工作的意见》,对营养科和营养专业队伍的建设以及临床营养的科研等做出了规定。随着临床医学的发展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营养科面临着明确定位、加强建设和完善管理等问题。为落实2009年全国医政工作会议精神,加强临床营养科的建设,我司决定选择部分医院开展临床营养科

2、设置试点工作,并委托中国医师协会负责试点的具体组织和技术指导。为做好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医政处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确定2个医院作为试点医院,并填写《临床营养科设置试点医院信息表》(附件1)上报卫生部医政司,临床营养工作基础较好的地区,可以增加试点医院数量。各医政处要加强对试点医院的指导和管理,保证试点期间的医疗服务质量。  二、中国医师协会要做好试点的具体组织,加强与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联系,协助其做好试点医院的选择工作;要做好对试点医院的业务指导,保证试点效果。  三、各试点医院要高度

3、重视试点工作,按照《临床营养科设置试点工作方案》(附件2)和《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附件3)的要求,切实做好试点工作。要明确临床营养科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模式,配备必要的医师和营养从业人员,完善工作制度,加强管理。对于试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并提出建议。  医政司联系人:医疗机构管理处高新强,李大川  电话:010-68792732,010-68792211  传真:010-68792196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  邮编:100044  邮箱:mohyzsyljgglc@126.c

4、om  中国医师协会联系人:洪雪丹  电话:010-64175762,13910260607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新中街11号3号楼4楼  邮编:100027  邮箱:hongxuedan888@sina.com  附件:1、临床营养科设置试点医院信息表  2、临床营养科设置试点工作方案  3、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1:  临床营养科设置试点医院信息表         省(区、市)医疗机构名称类别级别等次试点工作院级负责人营养科负责人联系电话             

5、                                           附件2:临床营养科设置试点工作方案  为充分发挥临床营养在疾病诊疗中的作用,探索临床营养工作模式,加强临床营养科和临床营养专业技术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临床营养科设置试点工作方案。  一、试点目的  (一)探索医疗机构设置临床营养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探索临床营养科的学科内涵和工作范畴;  (三)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模式;

6、  (四)建立一批临床营养科示范基地,为人员培训和学术研究做储备。  二、试点内容  对目前医疗机构中营养科的功能进行调整,剥离只提供普通膳食的食堂,建立由卫生技术人员组成的,对营养代谢病进行营养诊断和营养治疗的业务科室。试点医院的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按照《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进行。  三、试点安排  临床营养科设置试点时间为2009年11月到2011年12月。试点的有关安排如下:  (一)试点启动阶段(2009年11-12月):卫生部医政司下发试点工作通知;中国医师协会制订临床营养科设置试点工作相关

7、技术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医政处确定试点医院上报卫生部医政司。  (二)试点实施阶段(2010年1月-2011年10月):各试点医院按照《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开展试点,中国医师协会组织对试点医院进行技术指导。  (三)试点评估(2011年11月-2011年12月):中国医师协会组织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卫生部医政司召开试点总结会议,总结各地试点工作经验,研究医疗机构临床营养科的设置和管理制度。四、试点组织与管理  中国医师协会在卫生部医政司的领导下负责试点的具体组织与技术指导。各省、自治区、

8、直辖市卫生厅局医政处负责本地区试点医院的遴选和管理。试点医院建立临床营养科,确定试点工作负责人和联系人,实施试点工作。  附件3: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营养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促进临床营养学的发展,提高营养诊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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