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务局关于组织申报第十三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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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商务局关于组织推荐第十三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各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四川省商务厅关于组织企业申报第十三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通知》(川商流通〔2014〕1号)要求,现就做好第十三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推荐工作通知如下:一、推荐企业条件试点企业应具备《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详见附件),并且核心主业突出、资金来源稳定、股权关系简单透明、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发展战略和盈利模式清晰、诚信和纳税记录良好。重点推荐以下企业:(一)服务领域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鼓励发展的产业方向或政策导向;(

2、二)股东具有相关产业背景,能够在资金、业务发展等方面对试点企业给予有力支撑。二、需提交的材料(一)试点申请书。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实收资本金、股权结构、股东信息、经营范围、上一年简要经营情况(含纳税情况)、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考虑(主要业务领域、业务模式、资金来源等)、未来3年业务发展总体规划等。股东信息需包括所有股东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复印件、主营业务范围以及上一年营业收入、利润、净资产总额、负债率等简要情况。个人股东需提供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主要企业的简要情况。(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验资报告(如多次验资,每次验资报告均需提供

3、)。(四)注册资本金来源说明。(五)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等文件。(六)拟任(或现任)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风控负责人等主要高管人员名单、从业履历、资格证书以及三年以上相关行业从业经验证明材料等。(七)被推荐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含附注,如为新建企业,则提供所有法人股东上述材料)。(A)主要股东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含附注)。(九)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被推荐企业(新建企业提供法人股东)依法纳税的证明。(十)如关联企业中有从事典当、小额贷款、信托、融资性担保、融资租赁等业务的,需提供相关业务上一年简要经营情况,主要包括业务

4、收入、利润、净资产总额、负债率等。(十一)由具备从业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发起成立的企业或拟成立的子公司,还需提供股东(母公司)上一年度融资租赁业务的详细经营情况,具体为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年度经营情况表所载内容及对有关数据的详细分析说明。以上材料(含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一式巻份,A4纸装订成册。三、工作程序及要求(一)各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加大对融资租赁的宣传,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试点,负责组织推荐试点企业,指导企业认真准备试点材料,对有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向税务机关核实企业(或股东)依法纳税情况,并出具正式推荐函(一式两份)。(二)组织申请试点的企

5、业按通知要求提交纸质材料,并登陆全国融资租赁管理信息系统(http://leasing,mofcom.gov.cn/)填写有关信息。(三)各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于12月17日前将推荐函及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市商务局。联系人:市商务局服务贸易处白淼联系电话:028-61883764附件:《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J560号)。市商务局2014年12月10H附件: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更好地发挥租赁业在

6、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支持租赁业快速健康发展,现就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商务部“三定”规定,原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有关租赁行业的管理职能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管理职能划归商务部,今后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中涉及原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管理职能均改由商务部承担。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市场准入及行业监管工作继续按照商务部的有关规定执行。三、商务部将对内资租赁企业开展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租赁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推荐

7、1~2家从事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通信、医疗、环保、科研等设备,工程机械及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轮船、汽车等)租赁业务的企业参与试点工作。被推荐的企业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后,纳入融资租赁试点范围。四、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2001年8月31H(含)前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4000万元,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二)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三)拥有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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