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司法调解工作的误区、窘境和前途

浅论司法调解工作的误区、窘境和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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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司法调解工作的误区、窘境和前途浅论司法调解工作的误区、窘境和前途论文提要:在审判实践当中,不论是法官还是法院,对“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十六字原则的理解普遍存在误区,过分夸大调解的优越性,片面以为只要是调解结案,社会效果就好,导致司法调解本应具有的法律功能和社会功能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乃至产生司法调解违***公平正义的负面效果。现行司法调解工作存在误区、窘境,使司法调解工作的法律功能、社会功能、目标寻求和价值寻求没有很好的实现。司法调解工作管理、考核、评价和监视机制本身具有不公道性,使司法调解制度的运行不尽人意。要使司法调解制度的法

2、律功能、社会功能、目标寻求和价值寻求很好的实现,必须建立正确的司法理念,必须摒弃司法调解工作中的一些错误做法。并在正确的司法理念指导下,构建公道的司法调解工作管理、考核、评价和监视机制,以充分发挥司法调解制度的优越性。(全文共6193字)以下正文:司法调解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是指当事人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通过处罚自己的权益来解决纠纷。司法调解作为我国民事审判工作中富有特点的一项制度,通过讲理、***、讲情,实现情、理、法的有机同一,能最大限度的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对及时、有效、切实地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构建社

3、会主义***社会具有重要的作用。为了做好司法调解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了指导司法调解工作的十六字原则,即: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fwJia.但是,在审判实践当中,不论是法官还是法院,对十六字原则的理解普遍存在误区,过分夸大调解的优越性,片面以为只要是调解结案,社会效果就好,导致司法调解本应具有的法律功能和社会功能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乃至产生司法调解违***公平正义的负面效果。一、目前司法调解工作存在的误区与窘境(一)自愿与强迫,熟悉误区使司法调解工作存在违法行为“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十六字原则,既考虑到调解的法律

4、功能和社会功能,同时也没有弱化判决的法律功能和社会功能,调解和判决二者是有机的结合,并没有辨别孰优孰劣,而是根据具体的案件,选择适当的处理模式。因此,十六字原则本身实在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调解的规定,即正当、自愿原则。从法律精神和司法政策、司法寻求的角度看,司法调解同时还寻求同等与高效。但在实践中,一些法院对十六字原则的理解存在偏差,错误的以为只要是调解结案,司法的社会效果就可以到达最大化,就必定能实现所谓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同一。因此,很多法官在办理案件的进程中,以为只要是能说服当事人调解,就甚么事情都好办,就万事大吉。对案件不进行事实的查明和认定,不

5、进行深入的法律判定和分析,将大部份精力用于思考如何说服当事人接受调解,乃至在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时候,由于迫于考核机制、提升机制、评价机制等压力,法官经常利用当事人法律知识的欠缺,对当事人进行勾引调解,或利用自己裁判者的身份,对当事人进行逼迫调解、违法调解。对当事人根本没有调解意愿或根本没必要进行调解的案件,当判不判,以拖压调,在案件审限快届满时,又匆匆下判。(二)调解与判决,考评机制使司法调解工作失去平衡司法调解的功能假如能够得到很好的发挥,必定有益于纠纷的有效解决,有益于定分止争。这是由司法调解工作的特点决定的。当事人的自愿让步可以有效减少诉讼程序的对

6、抗,可以最大限度地简化审判程序,进步审判效力,减缓当事人的讼累,下降诉讼本钱;当事人的自由参与,能充分行使其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程序主体性作用,实现当事人主义审判程序功能的最大化;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能促使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有效避免执行难;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有益于避免因现行法律框架内法律制度不健全导致的法官没法可依,当事人的协商、让步或让步,可使法官摆脱没法可依时两难的判定。法院内部法官考评机制、业绩评价机制,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考评机制,上诉率、上访率、申诉率、发改率等硬性指标,都促使法官不愿判、不想判、不敢判。鉴于司法调解具有上述的功能和法官考评机制、

7、业绩评价机制的客观存在,法官在审判实践中为了不做出比较困难的判定,为了不造成错案,为了避免判决被上诉、发回、改判,或为了避免当事人上访、申诉、缠诉等对自己的审判业绩造成影响。普遍不愿判、不想判、不敢判,而愿意选择调解的方式来办理案件,本情有可原,但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题目是,法官不但愿意选择采取调解的方式来办理案件,乃至迫于压力不惜采取违反自愿、正当原则的做法来增进调解协议的整理*达成。为了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不惜违反法律的规定,这就背离了司法调解制度本身应具有的司法功能,不利于实现司法调解制度的价值寻求。(三)正当与非法,司法寻求公正与高效民事审判工作,

8、不论是调解方式结案,还是判决方式结案,都是为了正当、有效地维护争讼双方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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