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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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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业论文】试述我国的就业平等权摘要:平等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就业平等权是平等原则在劳动权中的具体化。尽管如此,目前我国仍然存在许多侵犯就业平等权的案件,本文试通过几个案例论述我国目前的就业不平等的现象。关键词:平等权;就业平等权;就业歧视平等权与就业平等权平等权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由此,我国将平等原则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原则。1949年,德国《基本法》第3条规定:“(1)所有人应在法律面前平等。(2)男女具有平等权利。国家应促进男女平等权的实际贯
2、彻,并采取措施消除目前存在的歧视。(3)没有任何人可以因为其性别、出身、种族、语言、国籍、信仰、宗教或政治见解,而受到歧视或优待。”[张千帆、朱应平、魏晓阳:《比较宪法——案例与评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85页。]《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规定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第二十六条规定:“所有的人在法律前平等,并有权受法律的平等保护,无所歧视。在这方面,法律应禁止任何歧视并保证所有的人得到平等的和有效的保护,以免受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理由的歧视。”从
3、上面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平等权就是,公民不因民族、种族、肤色、性别、语言、职业、政治或其他观点、宗教信仰、财产、居住地点、户籍、家庭和其他身份等差异,在宪法法律上地位不同;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平等地受罚和获得司法救济;同样的情况同样对待,不同的情况差别对待;没有合理的理由不得实施歧视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回雪宁:《从中的平等权看我国的就业歧视》,《求实》2012年第2期。]就业平等权目前我国学界对就业平等权的定义有两种:广义的就业平等权,即包括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就业机会的平等、也包括获取劳动报酬的平等、晋升机会的平等和获得培训机会
4、的平等。狭义的就业平等权指仅仅只是在就业过程中每个劳动者的就业机会平等。笔者认为广义说更加合理,如果仅仅把就业机会等同于就业平等权,那么劳动者的其他在劳动中的平等权将无法纳入保障轨道。因为“形式就业平等权是就业平等权的基本要求,实质就业平等权是就业平等权的终极目标。”[郝红梅:《平等就业权研究》,大学博士论文,山东大学,2009年第128页。]然而,就业平等并不等于无论什么职业均要无条件的完全平等,各行各业尽管要强调平等,但是合理条件的排除还是必要的,由于每个行业所要求的具体素质是不同的,每个人在生理体能、智力能力、心理承受能力、专业技能的熟练程度和社会经
5、验方面是良莠不齐的,如果一味的强调形式上的平等,就会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就业歧视的表现身高歧视案[张千帆、朱应平、魏晓阳:《比较宪法——案例与评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92页。] 2002年1月7日,四川大学法学院1998级学生蒋韬一纸诉状,将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告上法庭,理由是该行招聘限制身高,违反了宪法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侵犯了其担任国家机关公职的报名资格。 原告诉称:2001年12月23日,被告在《成都日报》第1版刊登了《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启示》的广告,其中第1项规定招录对象条件为“男性身高168
6、公分,女性身高155公分以上”。原告仅因为身高原因,被被告拒之招录报名对象范围外。原告认为:被告招考国家公务员这一具体的行政行为,违反了宪法第33条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依法担任国家公务员的平等权和政治权利,限制了原告担任国家机关公职的报名资格,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辩称:第一,被告招录行员的行为不是行政法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二,原告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利,并未因被告的第一次招录启示而受到限制。因为在招录前一天,人行成都分行曾再次刊登招录启示,取消了限制身高的规定,而且注明“招录行员启示以本次为准”。原告在知道此启
7、示的情况下,仍然放弃可能被录用的权利未去报名,责任应由原告自己承担。是原告自己放弃了这项权利。第三,原告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的范围。2002年5月21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对“蒋韬诉人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行政诉讼”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裁定驳回了原告蒋韬的起诉。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的第一个招录启示很明显侵犯了原告的权利,因为身高与能否胜任银行工作似乎毫无关系,不属于“合理”排除的范围,因此如果加以限制就造成了就业歧视。乙肝歧视案[张千帆、朱应平、魏晓阳:《比较宪法——案例与评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93页。] 张先著于2003年
8、参加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试,在所报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人员所有应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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