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敏原及其标识的国内外法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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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致敏原及其标识的国内外法规现状  我国食品中或多或少存在各种食品致敏原标识方面的问题或隐患,并且部分食品类别已经遭遇到了严重影响,比如日前的“浓汤宝”致敏原“可能含有”事件,因此致敏原标识问题亟需引起消费者的重视。为了方便大家更详细的了解有关食品致敏原的相关规定,食品伙伴网将我国及国际上已颁布和实施的食品致敏原标识管理法规整理汇总,以供大家参考。  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针对致敏物质作出如下规定:以下食品及其制品可能导致过敏反应,如果用作配料,宜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识的名称,或在配料表邻近位置加以提示:a)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如

2、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系);b)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如虾、龙虾、蟹等);c)鱼类及其制品;d)蛋类及其制品;e)花生及其制品;f)大豆及其制品;g)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h)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如加工过程中可能带入上述食品或其制品,宜在配料表临近位置加以提示。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于1985年制定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CODEXSTAN1-1985)4.2.1.4节中规定:以下食品或配料中含有已知的可能导致过敏的成分必须做出声明:含有麸质的谷物;甲壳纲动物及其产品;蛋类;鱼类;花生、大豆及其产品;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树

3、坚果及坚果产品;浓度大于等于10mg/kg的亚硫酸盐。4.2.2节中规定,任何食品或食品配料通过生物技术手段从含上述致敏原成分的产品中得到了致敏原成分,对于这些致敏原成分也应做出声明。如果含有致敏原成分的食品标签上没有提供足够的关于致敏原存在的信息,该食品将不能在市场上销售。  美国2004年颁布的食品致敏原标识及消费者保护法案(FoodAllergenLabelingandConsumerProtectionActof2004)(PublicLaw108-282,TitleII)SEC.203章节中规定:“包含”一词需紧邻产生主要致敏原成分的食品来源名称,用字号不小

4、于配料表中食品配料的字号紧邻食品成分表之后印刷,并用“()”说明致敏原成分的主要来源。但当所用的食品名称即为主要致敏原成分的来源物质或主要致敏原成分的来源食品名称已存在于配料表中,可豁免上述规定。任何个人可向健康和人类服务部(TheSecretaryofHealthandHumanServices)提交申请豁免某一食品配料的致敏原标识要求,但必须提供足够的科学证据(包括该证据的分析方法)证明该食品配料不会对人类健康产生过敏反应,健康和人类服务部需在180天内对此申请进行受理,当收到健康和人类服务部通知确认该食品配料为非主要食品致敏原90天之后,该食品配料可被允许在市场

5、上进行流通。该法案要求FDA在两年内制定一项"不含麸质"标识的提议法规。2007年1月23日美国FDA发布了一项提议法规:食品标签:食品的无麸质标识(FoodLabeling;Gluten-FreeLabelingofFoods),其中规定:原料成分含有“禁用谷物”(prohibitedgrains)的食品不得使用“无麸质标签”,“禁用谷物”包括小麦、黑麦、大麦及其杂交品系;原料成分来源于“禁用谷物”,例如小麦粉,且原料成分未经过减除麸质的工艺处理,造成食品终产品中麸质含量大于等于20mg/kg,不得使用“无麸质”标签;食品原料与麸质无关时不得使用“无麸质”食品标签;

6、以燕麦为原料成分生产的食品,麸质含量大于20mg/kg,不得使用“无麸质”标签。  欧盟2007年委员会指令2007/68/EC(就某些食品配料,修订指令2000/13/EC附件Ⅲa),该指令对2000/13/EC附件IIIa中的食品配料作了修订,被修订的食品配料主要包括含有麸质的谷类、甲壳类动物及其制品、蛋及其制品、鱼及其制品、花生及其制品、芥末及其制品、奶及其奶制品、坚果类、芹菜及其制品、芥末及其制品、芝麻及其制品、浓度低于10mg/kg或10mg/L的二氧化硫或硫酸盐、羽扇豆及其产品、软体动物及其产品。上述食品配料极易引起某些人群的不良反应,必须在食品包装上进行

7、标识。另外,欧盟委员会于2009年制定委员会条例(EC)No41/2009(关于麸质不耐受人群可用食品的成分和标签),该条例对麸质不耐受人群可用食品的成分和标签作了相关规定。只有麸质含量低于20ppm的食品,才允许在其标签上标示“无麸质”;麸质含量低于100ppm的食品,则可以在标签上标示“含微量麸质”。  加拿大食品标签和广告指南中规定:当食品中含有以下配料及其产品时,必须在食品标签的配料表标识出来:花生、树坚果(杏仁、巴西坚果、腰果、榛果〔榛子〕、澳大利亚坚果、美洲山核桃、松子、开心果、核桃)、芝麻、奶、蛋、鱼、甲壳类(如蟹、小龙虾、龙虾、虾)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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