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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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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大学生法律信仰教育问题的思考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志码:A :1002-7408(2016)02-0094-04 法律信仰是人们信仰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时期,大学生作为时代青年的先进代表,他们的法律信仰状况如何,直接关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成败。 一、规则与信仰:法律能否被信仰? 谈法律信仰教育问题,首先要厘清法律能否被信仰这一前提。法律信仰问题在我国法学理论上存在很大争议。1971年,美国法制史学家和比较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中提
2、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1]40多年来,伯尔曼关于法律信仰的这句箴言式的表述成为了研究者必须的引文,甚至是研究的起点,在法学理论界引起了热议。争议的焦点涉及法律信仰这一命题的真伪,即法律能否作为信仰的对象,法律是否具有被信仰的要素。这是我们研究大学生法律信仰问题的前提,这样才可能进而研讨大学生法律信仰教育问题。对此我们是持肯定态度的。 在西方法律发展的历史进程中一直存在二元化思维方式,即存在一个自然法和实在法的对立统一问题。自然法是永恒的、不变的,实在法是具体的、流变的,甚至西语里用不同的词汇来表达它们之间的差别。比如拉丁语的Ju
3、s和Lex,前者不仅表示法,更为重要的是它具有正义、公平、权利等抽象的含义,后者指称国王、元老院等机构颁布的具体的规则。自然法高于实在法,实在法应该体现和表达自然法也是西方重要的法观念。在这种文化基因中就包含了对实际存在的、世俗的东西的警惕、贬抑、批判,哪怕是世俗的最高权力及其出自于最高权力的规则。对超实体、超自然的东西特别信服、崇拜,对于法,他们信仰规则后面的理念、价值,正如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对法的定义:“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与非正义之学。”[2]西方社会经历过宗教绝对统治的中世纪,对上帝的信仰和对上帝之法的信仰是一致的。上帝法、自然法、实在法
4、依然存在二元化,统一于最高的上帝之法。法律与宗教在西方中世纪有一个否定之否定的回复,规则融合于信仰之中,借信仰的力量规则获得了普遍性、神圣性。世人通过对上帝的信仰,得到神的启示和显现,认识到部分自然法或永恒法,制定出在俗人世界适用的世俗法,不通过信仰或者没有上帝投射下来的“影像”,人类甚至连永恒法的“残片”都无法认识,更不能制定出自己的法律。而且世俗的法律只有符合自然法、永恒法才是有生命力的,实在法在下,永恒法、上帝之法在上,世俗法律是由俗人制定出来的,它可以追求公正但永远不能达到永恒法的公正,它只能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加以适当修正。凡是能接近永恒法律的
5、世俗法律一定能长久存在,否则就会自取灭亡。[3] 西方近代化过程中,人性战胜了神性,启蒙运动使得理性精神极度张扬,他们用正义、平等、自由、人权等法的现代价值对宗教信仰进行“去魅”,自然法的理论得到了极大的传播和支持,但是,自然法的基础理论同样具有超验的品格,是先验的,是不用质疑的公理或不言自明的真理。因此,在上帝隐退以后,对法的理性的挖掘,使西方价值体系中的信仰要素得以转换和延续,“人们对宗教经典《圣经》的信仰也转化为人们对世俗法律的信仰。”在自然法大师们的经典著作里,我们可能很难得到法律的具体规则、具体知识,但是我们能够真切地感受到他们对正义、自
6、由、平等、人权等超验价值近乎宗教般的狂热追求。人类的理性战胜了宗教,但是并没有完全背叛信仰、摒弃信仰。 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问题的关键所在,法律等同于规则,规则中不包含信仰的因素,不能够成为信仰的对象。这使得在中国语境下规则与信仰的建构相当困难,法律信仰教育的前提就是规则体系与信仰体系的内在转化和高度融合。在规则中完全清除了价值的因素,法律就是法律,规则就是规则,法律被空心化,它的生命力就枯竭了。在中国式语境下,当我们用法律去修饰、限定信仰的时候,去讨论法律信仰问题的时候,由于缺乏西方语境下的那种法律与法的二元化的历史文化和思维方式,舍弃了法律的价值
7、、法律的精神,法律就剩下规则的壳。没有规则,就没有秩序。没有秩序,人就没有类生活。没有对公平、正义的追求,规则就只剩下强力,单纯强力甚至暴力的规则难以长久维持秩序。法律信仰问题不单是对规则的信服、崇拜,法律信仰更为深层次的意味在于对规则所应体现和反映的崇高价值,诸如正义、平等、自由、权利等的强烈渴望和追求,以扬弃人性中的粗陋、自利和残暴。在这一层面上,规则和信仰应该是统一的,法律信仰是可能的。这一前提存在,法律信仰教育的问题也才是可能的。 二、良法与良民:法律信仰的两个条件 法律信仰教育问题,还要弄清楚法律何以被信仰的问题。法律信仰问题包含两个非
8、常重要的方面,一个是信仰的主体,一个是信仰的对象,或者简言之,即良民与良法的问题。这个问题要回答的是什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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