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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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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我国医疗保险立法的思考 医疗保险体系的完整、统一和协调是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建设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和实施是中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一大里程碑,它使得社会保障相关的法律体系不断地完善。但是现阶段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立法滞后、立法层次较低的现实状况阻碍了我国医疗保险的发展,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制定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医疗保险法的呼声越来越高。 一、我国建立医疗保险法的必要性 我国医疗保险法的相关法律依据分散在《社会保险法》中,社会的发展和医疗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都迫切需要制定一套系统可以使各地医疗保险制度在规定上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实践中具有较强操作性和符合我国国情的医
2、疗保险法。 1、社会保险体系的完整性要求有统一、完备的医疗保险法 自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社会保险法》以来,到目前我国还没有颁发相应的有关社会保险的其他相关法律条文。现阶段,我国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只能依靠分散在《社会保险法》中的一些零散的条文规定和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制定的医疗保险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由地方制定的具有地方特色的法律法规,如《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国
3、办发〔2003〕3号文)等。 我国至今尚未建立一部完整的医疗保险法,使得医疗保险在各地出现了管理混乱、医疗保险制度差异明显的现象,这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建立和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深化改革和发展。《社会保险法》不可能对医疗保险的方方面面作出具体的、完善的规定,为了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就必须加快制定与医疗保险相关的法律政策,推出一套系统的、权威性较高的医疗保险法。 2、法制医保是质量医保的前提 现阶段,我国的全民医保逐渐步入到了“质量医保”的新时期,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要向人民提供安全、有效、价廉、便捷的基本医疗服务”,“质量医保”的核心理念就是如此。而建设“
4、质量医保”的根本途径或根本标志就是“法制医保”。 国际上的“法定保险”是指通过国家立法来要求所有符合条件的公民必须参加保险的制度。其最主要的特征就是强制性。医疗保险是各种社会保险项目中立法最早的,被视为社会保险的开端。事实表明,法制是医疗保险制度全面进行和正常运作强有力的保证。我国《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推进我国社会保障的进行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但是我们呼唤一部如同《社会保险法》一样造福百姓的《医疗保险法》诞生,希望其可以以立法的形式规定我国医疗保险在实际运作中的各种问题,从而真正地使我国的全民医保上升到质量医保的新台阶。 3、社会的实际需要是医疗保险法建立的内在要求
5、(1)现行的医疗保险立法存在很大缺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是迄今为止我国医疗保险立法的最高形式,还有一些则是《社会保险法》以框架性为主要方式构建的,其他的则零星分散于由国务院、其他职能部门以及地方相关部门制定的一些法律法规中。 (2)我国的医疗现状要求建立医疗保险法。医疗问题是社会问题,是民生问题,是关系到社会经济建设和稳定的大事、要紧事。近年来,我国的医患关系比较紧张,医疗纠纷层出不穷,而解决这一现状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出台一部适合我国国情和医疗现状的医疗保险法。 二、我国医疗保险法立法的可行性 1、我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条件已经成熟是医疗保险法建
6、立的条件 政治上: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八届四中全会也以“法治”来命题,医疗保险是关乎人民身心健康的大事,我们必须尽快制定医疗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构建公正、和谐医保。 经济上:经济的发展和生产力的不断提高需要以法制为前提。我国的经济在不断的发展壮大,因此也要求医疗保险立法加紧步伐,共同营造和谐、繁荣的法制经济社会。 文化上:我国是社会主义民主国家,人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在实施医疗保险的过程中,他们会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这也要求医疗保险法尽快建立。 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与法律是相辅相成的,它们的实现均离不开法律的支持,因而要加快医疗保险立法的进程。 2
7、、国际医疗保险法是我国医疗保险法建立的环境 当前国际最主要的医疗保险分为社会保险型医疗保险模式、商业型医疗保险模式、储蓄性医疗保险模式、医疗服务型医疗保险模式以及医疗保险型医疗保险模式这五种。不同的医疗保险制度模式由于其所处国家的经济、历史以及医疗保障制度本身的发展演变不同,与其相适应的法律法规的差异也是存在的。1927年的国际劳动大会通过了《工商业工人及家庭佣工疾病保险公约》(第24号)和《农业工人疾病保险公约》(第25号),1969年的国际劳工大会对这两项公约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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