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教育立法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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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我国教育立法的思考全面依法治国,在教育领域就是全面依法治教。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制定了8部教育法律、近20部教育行政法规、70多部教育部门规章以及大量的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初步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但是,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仍不完善,一些重要教育领域没有立法,一些教育法律己经不能适应新的时代要求,难以充分发挥法治对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引领和保障作用。为此,《国家屮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正式提出了我国教育法的“6修5立”计划。立新法从无到有,需要一个过程。迄今

2、相关部门已经对考试法、学校法、终身学习法、学前教育法、家庭教育法等进行了相关立法调研或论证,但尚无一个成熟。修法相对进展快速,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6年口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修订正在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自教育法律一揽子修订退出后等待再次启动。《规划纲要》规定的时间己过

3、大半,“6修5立”尚有大半未能完成,加快推进立法自不待言。但教育立法仅重视法律的数量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在已经拥有相当数量的教育法律Z后,我们却没有太多地感到立法完备,感到法律在影响和决定自己的生活,难道通向法治之路就是要不断地立法,不断地强调法律的权威?事实上,完善教育法律体系,法律的数量增长是一回事,法律的质量和有效性是更加值得关注的事情。“中国当前正处在一个社会和经济迅速变革的时期,这一变革带來了对于新的法律的巨大需求。而法律迅速发展的时期必然对维护法律的有效性提出特殊的挑战。”在加快推进教育立法的过程中,我们应更加重视教育立法质

4、量,创新教育立法理念、机制和技术,提升教育法的有效性。一、全面认识教育法的目的和功能教育立法首先要清楚教育法的li的与功能。关于这个问题,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存在不同观点。英国普通法是作为一连串的补救手段而产生,其实践是为了使争议获得解决。大陆法的目的则与此相反,它是作为一种体系告诉人们,根据正义的观念社会应当确认哪些权利和义务。中国自清末变法学习日本法治,受大陆法系影响较深,因而特别重视立法,重视通过立法事先确认权利义务,重视通过立法实现社会正义。党的十八届四屮全会也提出,建设屮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我国的教育法目

5、前从形式上看,虽已初步形成体系,但仍欠缺一些重要教育范畴的立法,如学前教育、教育经费、社会教育、终身教育等法律。从实质来看,中国教育尚未有一个完备规范的法律基础结构,教育机关和学校无论在组织法、行为法还是责任法方面均有很多立法空白。因此,加快推进教育立法,仍是未来一段时间面临的紧迫任务。作为偏重“权利之法”的国家,我国法律重视对权利义务的规定,重视实体法规则,而对普通法“补救先于权利”和“程序至上”的准则相当陌生,不够重视提供补救和进行程序规范。在教育立法领域,这种问题同样存在并相当突出。人量教育立法试图去规定教育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却

6、对各方如何行使权利(力)、行使权利(力)的形式和规则、行使权利(力)的步骤和条件等缺乏规范,程序缺失造成许多法律条款的虚置和难于实现。此外,教育立法也未能充分为各方主体提供补救办法,一些教育法在制定后长期未被适用,较少实现解决争议的功能。“如果法律不能充分解决由社会和经济的迅速变化所带來的新型的争端,人们就会不再把法律当作社会组织的一个工具而加以依赖。”因此,在两大法系互相借鉴互补不足的背景下,我国的教育立法也应吸收“权利之法”与“补救之法”两种法律目的观的优势,不仅要确定教育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也要重视提供补救和救济,不仅重视完善实体

7、法规则,也应加强程序法规则的制定。二、加强教育立法规划和协调通过立法实现社会正义,需要摆脫经验主义立法的束缚,更加重视理性主义立法。K期以来,我国一直受经验主义立法思维的彤响,表现在教育立法方血,就是遵循这样的惯例,即将经过长期实践检验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教育方针、政策和已经成熟的试点经验,通过立法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了以规范化,赋了强制性。这种经验主义立法固然有其遵循实际的益处,但也带来了教育立法滞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弊端。教育立法缺乏理性的系统性规划,造成教育法体系的内部缺失、交叉和无序现象。以教育部门法为例,现有的六个部门,分别是

8、义务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民办教育、学位和教师。在教育类型上缺乏社会教育和终身教育,在教育阶段上缺乏学前和高中教育。又如,学校法是“6修5立”中的一部重要法律,被很多人认为是教育立法的关键核心所在,但其与现有部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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