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非法集资案裁决文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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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湘西非法集资案裁决文书之一·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北刑初字第7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骏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吉首市沙子坳广花苑1-2号。诉讼代表人颜威,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人颜威,男,1962年7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湘乡市,苗族,大专文化,捕前系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骏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住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人民北路40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08年l0月3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

2、邵阳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唐旭阳,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童献华,女,1954年8月14日出生于山西省代县,汉族,大专文化,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轻工业机械厂下岗职工,曾任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骏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会计、财务总监,住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新家园D栋一单元1O3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08年12月22日被监视居住。2010年8月24日经本院决定执行逮捕,现押于邵阳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刘武平,女,1962年5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高中文化,原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骏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住湘西

3、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人民北路40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08年10月3日被监视居住,2009年1月17日被执行逮捕,同年6月7日被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系被告人颜威之妻)。辩护人游永贵,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秋红,女,1967年2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永顺县,土家族,中专文化,曾任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骏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纳,住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光明路水井湾34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08年12月22日被监视居住,2009年1月17日被执行逮捕,同日因病被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局决定

4、取保候审。辩护人王清平,湖南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诉字(2009)第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骏华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颜威、童献华、刘武平、杨秋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09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3日,2010年8月24日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公诉机关二次申请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并于2010年7月15日以北检刑补诉(2010)01号补充起诉书进行了补充起诉。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李学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颜威、被告人颜威及辩护人唐旭阳

5、、被告人童献华、被告人刘武平及辩护人游永贵、被告人杨秋红及辩护人王清平等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8月29日,骏华公司注册成立,由被告人颜威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2004年2月,骏华公司在投资开发花垣商贸大厦房地产项目中,因资金紧张,银行贷款出现因难等原因,在未经有关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被告人颜威决定以骏华公司的名义在吉首地区进行非法集资,骏华公司先后以投资建设花垣县商贸大厦,花垣县骏华华天大酒店,花垣县城南商住小区项目的名义,采取写借条,与集资户签订“投资承诺书”、“房地产项目投资协议书”的形式,按月息

6、2.5%-8%不等的标准,承诺集资户不承担投资风险,只享有固定回报的方式向社会大量集资。2004年2月至2007年5月,被告人童献华分别担任集资会计和财务总监,负责对集资工作进行审核或审批。其任职期间骏华公司共集资16176.4763万元,涉及集资群众3067人次。被告人童献华还介绍他人到骏华公司集资,获取业务费(佣金)50.1855万元。2004年2月至2006年12月,被告人杨秋红担任集资出纳,负责集资款的收取与支付业务,其经手的集资额12353.5万元,涉及集资群众2497人次。杨秋红还介绍他人到骏华公司集资,获取了业务费(佣金)21.2010万

7、元。为加大集资力度,被告人颜威还招揽了余钟玲等十余人作为公司业务员专门为公司进行揽资活动,并按每揽资10000元给付300-600元的业务费。从2007年1月开始,为进一步扩大集资规模,被告人颜威又决定在花垣县设立了集资工作点,采取同样的方式,在花垣县拓展集资活动。2008年3月至8月,被告人刘武平主管花坦县的集资业务,期间骏华公司共集资5290万元,涉及集资群众72l人次。经查证,从2004年2月25日至2008年9月19日,骏华公司向社会公众集资总额为36779.3496万元(其中在花垣县集资9316万元)涉及集资群众6161人次,集资人数2277

8、人。已归还本金20710.7496万元,支付集资利息9010.4794万元,支付佣金8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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