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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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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集资”案之公司法思考-->第一章案件概况及其涉及的公司法问题1.1案件概况及各界提出的基本观点1.1.1案件概况吴英,女,1981年5月20日出生于浙江东阳。2003年其在东阳成立新贵族美体沙龙,之后她又幵出了东阳最大的足浴店、投资汽车租赁业、开设韩品服饰店、收购喜来登娱乐城。在这些涉猎的行业中,吴英挣到了自己的第一桶金。到2004年,吴英在服务业、商贸业、尤其期铜的连续暴涨中,其财富积累成几何级数增长。到2005年,身家已达2500万元。2006年2月,吴英相继在浙江诸暨、湖北荆门成立两家投资担保公司,开始介入民间借贷,大量非法吸
2、收公众存款直至发展成集资诈骗。在集资诈骗来的资金的支撑下,2006年3月起,吴英在东阳注册成立了12家以“本色”命名的实业公司。4月,本色版图铺JT,吴英旗下本色商贸、本色洗业、本色酒店、本色物流等公司相继成立。2006年10月10F1,本色控股集团成立,注册资本1亿元,本色版图达到极致。2006年12月,吴英以本色集团名义,一次性申请注册了“吴英”、“巾帼英雄”、“穆桂英”3个商标。2006年,媒体曝光吴英的总资产达38亿元,吴英位列2006年胡润百富榜第68位,女富豪榜第6位。2006年12月21日至28円,因债务纠纷,吴英被义乌市的
3、杨志昂、杨卫陵的杨氏家族成员“绑架”。2007年2月,吴英被东阳公安局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拘。2007年3月16R,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吴英被逮捕。2008年,浙江省金华市检察院以集资诈骗罪起诉吴英。2009年金华市中院一审判处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吳英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1年4月,二审开庭时,吴英主动承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继续否认集资诈骗罪。2012年1月18F1下午,浙江省高院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一审死刑判决。2012年4月20円,最高院经复核认为,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裁定不核
4、准被告人吴英死刑,发回浙江省高院重新审判。2012年5月21日下午,浙江省高院经重新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1.1.2各界提出的基本观点法院认为吴英构成集资诈骗罪。吴英案发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英在2006年4月成立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前,即以每万元每日35元、40元、50元不等的高额利息或每季度分红30%、60%、80%的高投资回报为诱馆非法集资达1400余万元,并用非法集资款先后虚假注册了多家公司。为掩盖其已巨额负债的事实,又隐满事实真相,
5、利用给付高息或高额投资回报的许诺,用非法集资款购置房产、投资、捐款等方法,进行虚假宣传,给社会公众造成其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继续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元。案发时尚有3.8亿元无法归还。”法院认为,被告人吴英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法院依此作出一屯判决。2012年4月20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吴英在集资过程中使用了诈骗手段。非法集资对象为不特定公众。但吴英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供述了其贿赂多名公务人员的事实,法院综合全案考虑,裁定不核准被告人吴英死刑,发回重屯。
6、辩护人认为吴英无罪。辩护律师认为,吴英的行为完全是一种民间借贷行为,虽然有诸多不规范之处,包括超出法定的贷款利率向民间集资,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造成巨额款项无法返还。但即使如此,也并不必然构成犯罪,仍属于民法中的民间借贷纠纷。对其犯罪指控不能成立,法院应对吴英做出无罪判决。第二章案件涉及问题的分析2.1“非法集资”是刑事犯罪而不是公司法中合法的融资方式2.1.1吴英“非法集资”的刑事犯罪表现根据刑法理论,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它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
7、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非法集资罪的行为实质所在。目前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种非法集资类的犯罪,分别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一是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尤其是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金;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幵发行股票、债券等。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8、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非法集资的主要危害,一是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非法集资活动以高回报为诱馆,以骗取资金为目的,破坏了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二是严重损害群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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