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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文件广东省财政厅粤海渔〔2006〕14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海洋与渔业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财政局(深圳市除外),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海洋与渔业项目的申报管理,根据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的通知》(粤财农〔2005〕106号)要求,结合海洋与渔业实际,省海洋与渔业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海洋与渔业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ОО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主题词:财政专
2、项资金办法通知抄送:各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 2006年6月22日印发校对:古锡纯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海洋与渔业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海洋与渔业项目的申报管理,根据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的通知》(粤财农〔2005〕106号)要求,结合我省海洋与渔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海洋与渔业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海洋与渔业方面的项目。省将对每专项制定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3、另有省级以上申报管理规定的项目从其规定。第三条项目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申报、建设实施、资金使用、项目建成后的运行、项目绩效评价等全过程负责。第二章项目的申报第四条项目申报要求。省海洋与渔业局商省财政厅同意后,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项目法人按照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申报项目。具体包括:(一)对于延续性的项目,省将在每年的6月30日前发布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同时在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网站(www.gdofa.gov.cn,下同)公布。项目法人要在充分调查项目区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按照省编制的项目总体规划和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结合自身技
4、术能力,科学估计需要与可能,进行项目申报。(二)对于一次性或当年新增的项目,省将于项目申报的当年根据省级财政资金的安排情况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同时在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网站公布。项目法人按照项目申报指南的具体要求进行项目申报。第五条项目申报程序。项目法人向同级海洋与渔业、财政部门申报,海洋与渔业、财政部门联合逐级向省申报。(一)延续性项目的申报程序。1、县级项目法人申报项目的程序。(1)县级项目法人于每年的7月31日前根据项目申报指南提出下一年度项目资金申请,并填报《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海洋与渔业项目申报标准文本》(以下简称《标准文本》,报
5、当地同级海洋与渔业、财政部门审核。(2)县级海洋与渔业、财政部门组织人员对项目法人申报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在《标准文本》中加具审核意见,于每年的9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联合报地级以上市海洋与渔业、财政部门审核。(3)地级以上市海洋与渔业、财政部门组织人员对县级海洋与渔业、财政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在《标准文本》中加具审核意见,并在《标准文本》封面加盖部门公章,于每年的10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联合报省海洋与渔业局〔计划财务处和有关业务处(室)各一份〕、省财政厅。2、地级以上市项目法人申报项目的程序。地
6、级以上市项目法人于每年的9月15日前提出下一年度项目资金申请。并填报《标准文本》,在封面加盖项目单位公章,报当地同级海洋与渔业、财政部门。地级以上市海洋与渔业、财政部门组织人员对项目法人申报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在《标准文本》中加具审核意见,在封面加盖部门公章,于每年的10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联合报省海洋与渔业局〔计划财务处和有关业务处(室)各一份〕、省财政厅。3、省属项目法人申报项目的程序。省属项目法人于每年的10月15日前提出下一年度项目资金申请,并填报《标准文本》,在封面加盖项目单位公章,报省海洋与渔业局〔计划财务
7、处和有关业务处(室)各一份〕、省财政厅。(二)一次性或当年新增项目的申报程序。项目法人在项目申报指南发布之日起20天内提出项目资金申请,并填报《标准文本》,报当地同级海洋与渔业、财政部门审核,由海洋与渔业、财政部门联合逐级申报(具体程序同上)。省属项目法人、地级以上市必须于项目申报指南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将项目报省海洋与渔业局〔计划财务处和有关业务处(室)各一份〕、省财政厅。第六条申报的项目实行滚动式项目库管理。申报的项目两年内保留备选资格。第三章项目的审批第七条省海洋与渔业局有关业务处(室)在收到省属项目法人、地级以上市申报材料的一个月内
8、,负责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提出书面评审意见和预算安排建议,送省海洋与渔业局计划财务处。第八条省海洋与渔业局计划财务处对有关业务处(室)提出的预算安排建议进行审核,经综合平衡后,上报局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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