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紫金科技人才创业特别社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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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紫金科技人才创业特别社区条例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  《南京市紫金科技人才创业特别社区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6月26日制定,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7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8月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紫金科技人才创业特别社区发展水平,优化科技创业创新环境,保障创新驱动战略实施,建设国家人才与创业创新名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2、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紫金科技人才创业特别社区(以下称特别社区),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以科技创业活动为中心,以集聚科技人才、转化科技成果、孵化创新项目、培育创新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目的,以特定的科技基础设施、行政服务体系、人居环境为支撑的社区组织。  第三条特别社区的规划、建设、管理、服务以及创业创新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特别社区应当建立有利于科技创业活动的体制、机制和制度,营造人才优先、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氛围。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别社区工作的领导,将特别社区发展纳入国

3、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统筹协调特别社区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特别社区建设、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特别社区应当建立管理机构,负责特别社区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园区的特别社区可以由园区管理机构直接履行特别社区管理机构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赋予特别社区管理机构必要的市级科技、经济管理权限。  特别社区管理机构的行政管理权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实施。  第七条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特别社区发展规划、科技创业计划及其政策,协调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指导和考核特别

4、社区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金融、规划、城市管理、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特别社区相关服务工作。  第八条本市实行科技创业政府资助人才(项目)专业管理制度,通过科技成果、职称等要素指标,对科技创业人才进行量化评价。  设立科技创业人才(项目)专业委员会(机构)。专业委员会(机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机构有关负责人、科技专家、领军科技企业家、社会投资人等组成,负责组织评审特别社区孵化器、加速器内的政府资助项目,评审结论作为项目拨

5、款的主要依据。  未经科技创业人才(项目)专业委员会(机构)评审的项目,不得列为特别社区孵化器、加速器内的政府资助项目。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设立特别社区由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特别社区,统一冠名“紫金(××)科技人才创业特别社区”。  第十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规划、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市特别社区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特别社区发展规划应当明确各特别社区发展的主导产业。  编制特别社区发展规划

6、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特别社区所在区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特别社区发展规划编制特别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实施特别社区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设立特别社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科技基础设施及其配套设施达到规定标准和功能;  (二)行政管理和行政服务便捷高效;  (三)科技、商务、金融、信息、法律、人才服务功能完备;  (四)周边市政基础设施完善,人居环境优良。  鼓励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周边建设大型特

7、别社区,实现科技基础设施和科技创业资源共享。  鼓励利用现有科技创业人才基地改造建设特别社区。  第十二条特别社区科技基础设施及其配套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创业苗圃、孵化器建筑面积不少于特别社区总建筑面积四分之一,其中创业苗圃建筑面积达到五千平方米以上;  (二)加速器(含中试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特别社区总建筑面积二分之一;  (三)人才公寓及其配套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特别社区总建筑面积四分之一。  第十三条创业苗圃、孵化器、人才公寓由政府投资建设为主;加速器由政府与市场主体共同投资建设;总部基地及其配套设施由市场

8、主体投资建设。  第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特别社区周边市政设施和综合环境。  第十五条特别社区土地利用应当优先满足高新技术产业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并遵循下列规定:  (一)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用地按照科技研发用地管理,新增的科技研发用地按照招拍挂方式出让;公益性科技研发用地可以划拨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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