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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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关于聚焦“四个第一”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打造中国人才与科技创新名城的决定》,支持“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创新创业人才特别集聚区)建设计划”的实施,设立“南京市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特区专项资金”)。为保证特区专项资金科学、合理、有效的使用,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特区专项资金每年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由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各区县和国家级高新区(开发区、化工园)等相应设立专项资金。第三条特区专项资金的使

2、用和管理,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注重效益”的原则。第二章资金的使用范围、方式和标准第四条特区专项资金是财政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特区内孵化器、加速器、中试用房和人才公寓建设期间的贷款贴息补助,以及运营期间的租金、相关服务费用的补贴等。第五条特区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包括贷款贴息补助和定额补助等方式。第六条特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范围:(一)对特区内建设的孵化器、加速器、中试用房和人才公寓建设贷款的贴息补助,自开工建设起三年内按不超过贷款利息50%的比例给予补贴;(二)对特区执行创业企业两年‘零租金’政策的,按照实际应收租金的50%给予补贴;(

3、三)支持高校院所以其优势学科的专业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检测中心等,与特区联合共建专业技术支撑平台、创业实训基地。对特区所支付的服务费用,给予50%的补贴。第七条符合第六条范围的补助资金,以无偿拨款方式予以兑现,对于县级特区项目由市级特区专项资金给予部分补贴。第三章资金的申请、审批和下达第八条特区专项资金的补贴按以下程序申请、审批:(一)对特区建设孵化器、加速器、中试用房和人才公寓等的贷款贴息,实行每年1月和7月两次集中受理。申请单位应向区县(开发区、化工园)科技和财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需提供贷款合同、银行结息凭证等附件,由市科委负责受理贴息申请;(

4、二)对入驻企业的租金补贴,需凭有效租赁合同和租金付款凭证,经区县(开发区、化工园)科技和财政管理部门初审后一并报市科委,于每年一季度办理上年度租金补贴手续;(三)对高校院所与特区共建专业技术平台、创业基地的服务费用,需提供收费单据,由市科委负责受理补贴申请,政策不重复享受。每年一季度受理上年度补助。第九条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后统一将特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以预算经费指标形式下达各区县(开发区、化工园)财政局。各区县(开发区、化工园)财政局在收到市级特区专项资金后,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连同本级配套资金一并拨付至受补助单位。第四章资金的管理与监督第十条受补助

5、的单位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专款专用。第十一条申请特区专项资金补助的单位应明确绩效目标,并定期将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上报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科委、市财政局对特区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评价和考核,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第十二条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补助经费的单位,市科委、市财政局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科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各区县和国家级高新区(开发区、

6、化工园)等相应设立专项资金,可参照本办法学习是成就事业的基石制定相应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2年3月20日起施行,执行期限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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