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林辉

浅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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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铜陵市土地、矿产资源执法与权益保护理论研讨会浅议土地征用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和对策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林辉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作者简介:林辉,男,1985年5月12日生,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一庭书记员。联系电话:0562-2896118、18756292179。E-mail:756163564@qq.com。摘要: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劳动对象和经营基础,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是农民权益保障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当前,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过程中,一些地方征地补偿安置费没有到位或偏低,侵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引发了局部地区农民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2、构建。笔者认为,农地转用过程中的群体性事件,其根本原因是对农民权益的保护力度不够。要彻底解决当前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过程中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应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大力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切实完善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虽然现在强制拆迁需要经过司法程序,但是仍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鉴于土地征用制度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都将是一个涉及面甚广的公共问题,本文着重在法律制度层面对现行土地征用中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和对策进行分理和归纳,以保证在以土地征用开发为先导的经济发展中,实现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保障和制度本身完善,妥善解决土地征用中的群体性事件,夯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

3、会的农村基础。关键词:土地征用群体性事件农民权益补偿浅议土地征用群体性事件(全文共计9616字) 当前,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过程中,一些地方征地补偿安置费没有到位或偏低,侵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引发了局部地区农民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笔者认为,农地转用过程中的群体性事件,其根本原因是对农民权益的保护力度不够。要彻底解决当前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过程中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应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大力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切实完善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一、近年来因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成因。(一)制度层面上的成因。1、“公共利益

4、”的概念及内涵界定模糊不清。《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相关法律并没有对“公共利益”的概念及其内涵作出相应的解释,导致为局部利益故意模糊“公共利益”的概念及内涵的现象普遍存在,什么项目均冠于“公共利益”的帽子。2、法律制度滞后。随着近年来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各级政府对推进城市化、工业化工作力度逐年加大,新城建设、旧城改造、交通道路、工业用地的规模急剧扩张,围绕土地占用产生的矛盾也越来越多,由此而产生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但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规范的、具可操作性的征用农村集体土地

5、的法律,对征用过程出现的一些具体问题,政策法律与现实脱节。司法解释滞后,跟不上形势的需要。3、地方政府职能错位。在社会转型期,政府职能错位、行为失范的现象时有发生。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上,有的因循守旧,不是靠经济手段调节市场、配置资源,而是靠拍脑袋决策,靠开会发公文,靠行政命令指挥市场。在新城建设、开发的过程中,绝大多数由政府部门或其下属机构充当征地拆迁人,诸如“拆迁办”、“拆迁指挥部”、“土地储备中心”等,上述机构或其所属政府部门又是征地安置补偿标准的制定者、裁决者,同时还是被征土地使用权的处理者,既充当运动员,又充当裁判员,角色错位。4、缺乏合理的司法救济途径,因

6、征用集体土地而引起的纠纷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和处理。近几年,人民法院受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用案件的数量呈递增的趋势,但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法院常常受到来自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压力,加之该类案件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通过司法程序是否能获得救济存在问题,使得案件的审理困难重重,农民为了寻求救济的途径,不得不采取上访甚至围攻政府、闹事的非正常途径。可见,如想要很好地解决和处置纠纷,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将司法审查引入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纠纷之中,为农民寻求一种可行的司法救济途径,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二)管理层面上的成因。1、政府的职能转变滞后。政府直接组织征用,利用行政手段调节当事人

7、的民事关系,已不适应依法治国、转变政府职能和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对可以通过市场调节、通过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解决的,以及通过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事项都应当从行政管理职能中剥离出来。政府及征地拆迁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应该是制定评估规则、公布市场信息、调处纠纷等。如征地拆迁补偿价格的确定,本属于征用人与被征用人之间的民事行为,政府一旦介入,如遇到被征用人不满意时,所有的责任都推到政府身上,造成政府与与被征用人之间产生矛盾,严重影响政府的形象。2、行政行为不规范。在征地拆迁上主要表现为:一是强制征用拆迁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任何民事活动的订立,都应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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