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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9-21
《关于进一步规范用地管理的规定(试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关于进一步规范用地管理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规范用地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用地管理遵循审批与监管相结合、预防与查处相结合、权责对等的原则。第三条 鼓励农村居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向集居点、中心村庄、集镇集聚。农村居民改扩建、新建住宅应符合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工业园区的控制性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不占或少占耕地、方便村民生产生活以及无地质灾害隐患原则,因地形地貌、土地权属调整等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划范
2、围内选址的,视同符合规划。 第四条 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易地新建住宅的,旧宅应拆除后方可申请验收发证。住宅用地使用耕地的,每户不超过130㎡;使用荒山荒地的,每户不超过210㎡;使用其他土地的,每户不超过180㎡。第五条 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㈠申请人应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承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并有法定资格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或因地灾、拆迁等情况可使用本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
3、民在农村购买或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㈡多子女家庭父母应与其中一个子女共同拥有一处宅基地,独生子女家庭不得单独分户另行申请宅基地。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建房申请:㈠将原住房出卖、出租、赠予他人居住或擅自将原住房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㈡原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符合居住条件的;㈢申请占用耕地新建住宅不能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㈣选址位置属于规划控制区或法律规定禁止建设的其他区域,或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㈤村民在原批准宅基地以外有违法建筑而未先行拆除的。 第七条
4、 村民建房申请应公示3天,建房户应出具《建房承诺书》,并坚持“五到现场”(选址、放样、建设、验收、发证均到现场)工作原则。第八条 村民建房分以下四类区域审批:㈠一类区域为城市规划控制区、风景名胜区、乡镇集镇建设规划区等用地区域。该区域内严禁村民单户新建住宅。城市规划控制区、乡镇集镇建设规划区内,属于危改房且符合改建条件或住房特殊困难的,相关责任单位或乡镇应对其房屋先行补偿并提前安置。确有困难不能提前拆迁的,允许在原位置、不超过原面积及原层高、不改变原使用性质的前提下进行改建,由乡镇和园区组织
5、国土、规划、城管、住建部门踏勘认定并进行审批。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区域内需易址建房的,一律进入集居点。㈡二类区域为公路两侧严控区域。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两旁尤其是宁横、宁灰、宁韶、S311、偕双、黄祖沩、流沙巷等旅游公路两侧100米范围内严禁新批沿路集居点。新建县道及以上主要公路两侧,每个乡镇可设一个块状居民区,距离公路水沟外缘边线应达100米以上。严格控制公路两侧原有居民点向外扩展,严格审批原居民点内改扩建及利用空隙地建房,公路沿线原居民点利用空隙地建房的,空隙间距不得超过50米。公路两
6、侧原住宅改扩建应符合控距要求,不允许散居户原址改建;确需建房的,应易址傍屋新建,并经交通、公路、规划等相关部门审查同意。㈢三类区域为集居点建设区域。因分户、地灾、拆迁和其他原因需选址新建的,应就近进入集居点建设。经本人申请,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集居点建设范围。建房户应严格按照集居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㈣四类区域为村民零散建房用地区域。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原有村落中确需建房,且进集居点建房将严重影响其生产生活的,可申请选址在原有村落傍屋建房、利用空隙地建房或原宅改扩建。㈤上述四类
7、区域村民建房应取得县国土资源局核发的《村民建房许可证》,一、二、三类区域内的村民建房还应取得县城乡规划局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内村民建房应经相关管理机构审核同意。第九条 中心村庄建设可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中心村庄内村民建房用地只允许本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建房。中心村庄内建房村民的资格审查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乡(镇)国土资源所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审查把关。第十条 使用国有土地的项目用地审批应符合下列条件:㈠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及
8、风景名胜区规划,符合国家土地供应政策,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㈡占用耕地的,落实耕地补充措施;㈢申请用地面积符合建设用地标准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㈣建设项目已经发改、环保等部门审核同意,项目选址已经规划部门审核同意,占用林地的已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内的建设项目已经相关管理机构审核同意;㈤公共类项目已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同意;㈥存在违法用地行为的,已依法查处。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用地应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在符合第十条所列条件情况下,属于下列情形的,可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㈠兴办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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