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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04
《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农用地管理的若干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农用地管理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源管理,规范农用地承包经营行为,充分发挥我区土地资源优势,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根据国办发[2001]8号、国土资发[2008]202号、湘政办发[2007]40号文件精神,结合君政发[2008]1号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国有农用地管理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一、完善责任田的管理(一)管理主体。明确以村为单位,授权村民委员会管理,区农村经营管理局、镇(办)人民政府加强指导、监督。(二)承包对象。责任田的发包对象为以下人员:1、至2005年12月31日止,户籍、生产、生活地均在本村、
2、且他处无承包责任田的现有土地承包户。2、2001年1月1日以来,户籍和生活地均在本村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新出生人员。3、2001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因婚嫁已在本村落户、生产、生活,且原户籍地或居住地取消了承包责任田的农村居民户口人员。下列人员须经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讨论通过并履行相应义务后,可分配责任田:beconsistentwithinthesamedisk.Alternateunifiedcorerequirementsplacedontheterminalstripterminals,onlineidentityand
3、ensurethecoppercoreisnotexposed.6.4.6enclosurewithinthesametothecablecoreprovidesbindingintoacircle,harnesstiespacingisgenerally100mm;branchofficesshallbebindingonbothends,eachcore71、2000年落实农业生产责任制时,弃田外出务工经商未分配责任田,且户口未迁出本村,现回原承包地居住、生产、生活的原农业职工及家属。2、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止,从外地农村举
4、家迁入本村落户、生产、生活,且原户籍地或居住地取消了承包责任田的农业户口居民人员。下列情况不再分配责任田,原已分配了责任田的从2011年1月1日起收回:1、退休农业职工;2、死亡人员;3、参军转干、转为志愿兵或退役后安排工作的服役或退役军人;4、录用为各级财政供养单位、事业单位、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的人员和在区外有固定就业、固定住所的人员;5、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后按政策规定给予了货币安置补偿的;6、进入工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统筹的;7、户籍在本村却不在本村生产、生活的;8、居住在本村但户籍迁出的。(三)分配标准。按所在村原定标准人平1-
5、1.5亩分配,不跨区域调整。户籍、生产、生活均在本村的未婚独生子女,领取独生子女证后,按2人计算。(四)管理办法。1、责任田按照“方便生产、相对集中、不分等级、一户一宗、钉桩定界”的原则调整和发包。beconsistentwithinthesamedisk.Alternateunifiedcorerequirementsplacedontheterminalstripterminals,onlineidentityandensurethecoppercoreisnotexposed.6.4.6enclosurewithinthesametotheca
6、blecoreprovidesbindingintoacircle,harnesstiespacingisgenerally100mm;branchofficesshallbebindingonbothends,eachcore72、签订统一规范的国有农用地承包合同,标明责任田的四至边界,明确责任田的承包期以家庭成员中最先达到退休的期限为限,并建立土地承包档案。3、承包期限内,责任田原则上不作调整。农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其承包的责任田收归村级管理,并以此作为办理退休手续的前置条件。每年各村对收回的各种对象的责任田实行动态管理,按时间顺序全部发包
7、给因婚嫁落户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新出生人员。4、农户承包责任田后,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不得兴建永久性生产设施、不得损害现有农田水利体系及设施、不得买卖土地。5、已规划作建设用地的预留农用地不得作为责任田分配。6、凡符合分配责任田的迁入人员,必须将其原户籍地或居住地县、乡农经、林业部门出具的无承包土地、林地证明材料交所在乡镇农经部门审查确认后,方可分配责任田。(五)负担。责任田的负担项目、标准与周边乡镇农村家庭承包责任田相同。抗旱排渍、灌溉等直接生产费用按“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据实负担。二、加强经营田的管理责任田之外的所有国有农用地(包括耕地、渔
8、池、湖泊、荒洲开发地)面积(含划拔给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的农用地)全部作为经营田管理,并按照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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