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后配额时代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遭遇的特保措施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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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源分析和的基础上,指出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在后配额时代年所遭遇的特保措施,并从、企业、行会三个的对策建议。  2005年1月1日,延续了30多年的全球纺织品配额制度被废除。我国纺织品服装出I:2I大幅,为保护本国产业不受损害,欧美等国在后配额时代频繁对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实施特保措施。对此,我国、企业和行会应措施应对。本文在对四种保障措施分析和后对该问题作了。  一、保障措施的法源分析及  (一)四种保障措施的法源分析  为公平贸易和的竞争秩序,世界贸易组织允许方在进口产品过激增长给其国内产业损害的情况下,使

4、用保障措施以保护国内产业不受损害。保障措施和反倾销、反补贴都属于贸易救济措施,不同的是,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是不公平贸易——价格歧视,而保障措施则的是进口产品激增的情况。美欧等国担心人世后,纺织品服装进口的急剧增长会扰乱其市场秩序,损害其国内产业。在人世时要求特殊承诺,承诺反映在《加入议定书》(下文简称《议定书》)和《加入工作组报告》(下文简称《报告书》)的条款中。简言之,WTO方可以四种途径对我国纺织品服装实施保障措施。,第也被称为“保障措施”,而后三种则通常被称为“特殊保障措施”。  1.依据《关贸总协

5、定》第19条和《保障措施协议》对我国纺织品服装实施保障措施  《关贸总协定》第19条和《保障措施协议》规定了保障措施制度。内容是:如不可预见的情况,和因一缔约方承担总协定义务(包括关税减让在内)而产生的,使某一产品输入到缔约国领土的与国内生产相比或,以致对该领土内生产同类产品和/或直接竞争的国内产业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则该缔约方在防止或纠正损害所必需的程度和内,可以对上述产品或地暂停实施其所承担的义务,或者撤销或修改减让;实施保障措施应正在进口的该类产品,而不考虑其来源。  2.依据《纺织品和服装协议》

6、对我国纺织品服装实施过渡性保障措施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第6条规定,在纺织品、服装贸易回归关贸总协定的1O年过渡期中(自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开始起算),除已纳入GATI’I99154的纺织品或服装产品外,各在过渡期内可实施特定的“过渡性保障措施(TransitionalSafeguardMeasures,简称TSM)”,即某一未受配额限制的特定纺织品或服装产品进口,对生产同类和/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实质威胁,则可对该产品的进口配额限制等措施,是单个的进口急剧和实质性的

7、,可对该特定出口的特定产品实施配额限制。该过渡性保障措施既可以磋商后达成的协议实施,也可以单实施,但需要由纺织品监督机构(TMB)审议。《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是WTO协议中唯一规定了自行废止内容的协议,在10年过渡期后(即2005年1月1日以后),配额限制的取消。该协议本身也就不了,理论上第6条关于在过渡期保障措施的规定也随之失效。  3.依据《议定书》第16条的规定对我国纺织品服装实施过渡性保障措施  《议定书》第16条的规定:如原产于的产品在进口至任何WTO领土时,其增长的或所依据的条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

8、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或威胁“市场扰乱”,则受的WTO可请求与磋商要求行动以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如在收到磋商请求后60天内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则受的WTO有权对此类产品撤销减让或限制进口。且在迟延会难以补救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受的WTO可一项进口产品或威胁市场扰乱的认定,对的产品不超过200天的临时保障措施,并双边磋商的请求。WTO某一在上述第情形下基于“市场扰乱”所的限制产品的行动(包括同意的自我限制行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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