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遗产清册的相关问题看财产继承中被继承人债权人的利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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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遗产清册的相关问题看财产继承中被继承人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从遗产清册的相关问题看财产继承中被继承人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内容提要]财产继承中的被继承人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是一个关系整个社会经济交易安全的重要问题,由于我国现行的继承法律规范对此缺乏规定,改进和完善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成为必要,本文以两部学者提出的立法建议稿为基础,从遗产清册的相关问题入手进行分析,并对建议稿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关键词]遗产清册遗产管理人限定继承无限继承继承选择权一、现行继承法在被继承人债权人利益保护上的瑕疵16/16我

2、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颁行于1985年,尽管仅仅经历了不到二十年的时间,但是,中国的经济社会状况在这二十年间发生的巨大的变化,为当时的立法者所未能预见。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公民个人拥有了越来越多的生活资料,还有很多人拥有了生产资料,经济活动不仅从数量上大幅上升,而且从内容上也变得越来越复杂。相形之下,《继承法》中对于被继承人的债务的处理的规定,显得十分单薄,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无法从中得到有力保证。这就要求我们重新审视《继承法》中的相关规定,并根据实践中的需要,从理论的层面上来修改和

3、完善法律规定,更好的保护公民私权利。1、我国继承法律规范对于遗产债务的处理的规定《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继承法》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1条规定,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

4、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清偿债务。《继承法意见》第62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偿还。2、对现行规定的简要评析16/16从以上可以看到我国现行的继承法律规范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规定主要有:第一,继承人对被继承人

5、所负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即继承人不以自己的固有财产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负责。第二,继承人可以放弃对被继承人财产的继承权,并同时免除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责任。第三,债务清偿优先于遗赠的执行。第四,债务清偿前应为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份额。第五,分割遗产后的债务清偿,以法定继承人先于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顺序进行清偿,在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之间,按照所获遗产的比例进行清偿。以上规定存在的问题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第一,无条件的限定遗产继承对被继承人的债务人的利益构成严重侵害。从继承的发展

6、历史来看,从概括继承即无限继承到限定继承即有限继承是各国继承法发展的共同趋势[1].但是,各国现在通行的限定继承都是有条件的,而我国的限定继承则是无条件的,继承人不需要另外作出意思表示,也不需要特别的程序,即可享有有限责任的保护,这是我国《继承法》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规定上一个显著的缺陷。16/16第二,在继承过程中对被继承人的债务的清偿缺乏详细规定,法律规定流于原则化。法律的可操作性在于一方面它符合社会的习惯、需要,另一方面它切实具体。我国目前的继承法律规范在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上的规定,不具有可

7、操作性,而不可操作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得以实现的“债务清偿优先”的规定不能实现,法律权威性受损。第三,债权人在利益受到继承人或第三人侵害时,没有明确可行的救济手段。法律规定不仅要规定“应该怎样”,还必须要考虑到“如果不这样又如何”,所以救济手段是法律规范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否则,之前的规定没有落脚点,至多是一种法律宣言。二、修改完善现行继承法律规范对于被继承人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规定1、学者意见和继承法立法建议的相关内容由于现行法律对被继承人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存在明显瑕疵,这一问题自然引

8、起了学者们的关注,也有学者对此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2],2002年9月,在西南政法大学张玉敏教授主持下起草了《继承法立法建议稿》[3],在郭明瑞、房绍坤教授的主持下起草了《民法典继承编条文建议稿》[4],更可谓是众多意见的集大成者。总结起来这些建议主要有:16/16第一,改变我国现行的无条件的限定继承为有条件的限定继承。主要通过遗产清册程序来实现,在建议稿中,更是详细规定了遗产清册的制作、公示催告、遗产清册的异议、遗产清册权利的丧失等内容。第二,规定继承人选择接受或放弃继承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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