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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遗产清册的相关问题看财产继承中被继承人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对继承法立法建议相关内容的评析沈丹丹上传时间:2005-9-5[内界提要]财产继承中的被继承人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是一个关系整个社会经济交易安全的重要问题,rh于我国现行的继承法律规范对此缺乏规定,改进和完善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成为必要,本文以两部学者提出的立法建议稿为基础,从遗产清册的相关问题入手进行分析,并对建议稿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I关键同j遗产清册遗产管理人限定继承无限继承继承选择权一、现行继承法在被继承人债权人利益保护上的瑕疵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颁行于1985
2、年,尽管仅仅经历了不到二十年的时间,但是,中国的经济社会状况在这二十年间发生的巨大的变化,为当时的立法者所未能预见。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公民个人拥有了越來越多的生活资料,还有很多人拥有了生产资料,经济活动不仅从数量上大幅上升,而且从内容上也变得越来越复杂。相形之下,《继承法》中对于被继承人的债务的处理的规定,显得十分单薄,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无法从中得到行力保证。这就要求我们重新屯视《继承法》中的相关规定,并根据实践中的耑要,从理论的层面上来修改和完善法律规定,更好的保护公民私权利。1、我国继承法律规范对于遗产债务的处理的规定(1)《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
3、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2)《继承法》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淸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61条规定,继承人中宥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來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清偿债务。(4)《继承法意见》第6
4、2条规定,遗产己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巾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巾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偿还。2、对现行规定的简要评析从以上可以看到我国现行的继承法律规范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规定主要有:第一,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负债务承担有限贵任,即继承人不以自己的固有财产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负责。第二,继承人nJ以放弃对被继承人财产的继承权,并同时免除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淸偿贵任。第三,债务清偿优先于遗赠的执行。第四,债务清偿前应为缺乏劳动能力
5、和生活來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份额。第五,分割遗产后的债务清偿,以法定继承人先于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顺序进行清偿,在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之间,按照所获遗产的比例进行清偿。以上规定存在的问题主要可以归纳为以T几点:第一,无条件的限定遗产继承对被继承人的债务人的利益构成严重侵害。从继承的发展历史來看,从概栝继承即无限继承到限定继承即有限继承是各国继承法发展的共同趋势[1]。但是,各国现在通行的限定继承都是有条件的,而我国的限定继承则是无条件的,继承人不需要另外作出意思表示,也不耑要特别的程序,即可享有有限贵任的保护,这是我国《继承法》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规定上一个显著的
6、缺陷。第二,在继承过程中对被继承人的债务的清偿缺乏详细规定,法律规定流于原则化。法律的可操作性在于一方面它符合社会的习惯、需要,另一方面它切实具体。我国n前的继承法律规范在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上的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而不川‘操作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得以实现的“债务清偿优先”的规定不能实现,法律权威性受损。第三,债权人在利益受到继承人或第三人侵害时,没有明确川_行的救济手段。法律规定不仅要规定“应该怎样”,还必须要考虑到“如果不这样又如何”,所以救济手段是法律规范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否则,之前的规定没有落脚点,至多是一种法律宣言。二、修改完善现行继承法
7、律规范对于被继承人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规定1、学者意见和继承法立法建议的相关内容巾于现行法律对被继承人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存在明显瑕疵,这一问题自然引起了学者们的关注,也有学者对此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2],2002年9月,在西南政法大学张玉敏教授主持下起草了《继承法立法建议稿》(以下简称《立法建议稿》)[3],在郭明瑞、房绍坤教授的主持卜起草了《民法典继承编条文建议稿》(以下简称《条文建议稿》)[4],更可谓是众多意见的集大成者。总结起來这些建议主要有:第一,改变我国现行的无条件的限定继承为有条件的限定继承。主要通过遗产清册程序來实现,在建议稿中,更是详细规定了遗产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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