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型政府问责体系的构建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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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服务型政府问责体系的构建及完善-学校党建论文服务型政府问责体系的构建及完善黄文义郭银城(吉林大学,吉林长春130012)[摘要]服务型政府在治理理念、发展目标、行为准则和服务模式上迥异于传统的管制型政府,这些特征对政府问责提出了相应的内在要求,即服务型政府问责体系融政治责任、行政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于一体。但当前政府问责在问责主体的单一性、问责对象的不确定性、问责程序的非制度化、问责结果的片面性和不稳定性等方面的缺陷,难以满足服务型政府问责的内在要求。这就需要建立以四类责任为导向的多元主体问责的目标模式,并以法治环境、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人大、政协、司法和社会问责为路径完善服务型政府

2、问责体系。[关键词]服务型政府;问责体系;目标模式;完善路径[中图分类号]D6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15)01-0062-06不管是什么类型的政治系统,政府都承担着一定的责任,正如法约尔指出的,“责任是权力的孪生物,是权力的当然结果和必要补充,凡权力行使的地方就有责任。”[1]只是不同类型的政府在责任追究的范围和程度上存在明显差异。当前,服务型政府已成为转型期中国政府转型的重要目标,服务型政府在治理理念、发展目标、行为准则和服务模式等方面迥异于传统管制型政府,这也意味着政府所承担的责任也随之改变。当前政府问责的实践和理论与服务型政府对政府问责的内在要求不

3、相适应,探讨服务型政府问责体系的目标模式及其完善路径就是必要的。一、政府问责体系是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应然之义服务型政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是当前中国政府改革的目标模式。“所谓服务型政府,是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指导下,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公民服务为宗旨并承担服务责任的政府。”[2]服务型政府与传统管制型政府有着明显的区别。传统管制型政府只对上负责而忽视公民和社会的需求,服务型政府则对上负责的同时更强调以快速和高效的回应性满足公民和社会的需求;管制型政府建立在权大责小甚至有权无责的权责关系上,而服务型政府则强调权责一致;管制型政府在责任追究上采取

4、行政系统内部的上问下责,而服务型政府除了同体问责外,更强调异体问责——特别是公民和社会问责——的重要性。具体来说,服务型政府的内在特性对政府问责体系提出了四个方面的要求。[3]1.服务型政府在治理理念上将“以人为本”和“执政为民”作为宗旨,这不但从根本上规定了公民是政府问责的重要主体,而且也规定了问责对象的政治责任。主权在民表明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授权,政府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主体,其权力也是由人民授予的。“不论政府的形式或组织如何,其唯一的目的应是谋求普遍的幸福”,[4]政府职能便是增进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只有当受治者同治者的关系遵循国家服务于公民而不是公民服务于国家,政府为人民而存在

5、而不是相反这样的原则时,才有民主制度存在。”[5]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性质从根本上决定了政府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方面必须以人民的利益作为基础。如果政府的决策和行为不但没有促进,反而损害或违背人民的利益,必然要承担政治责任。所谓政治责任,是指“政治官员制定符合民意的公共政策或推动符合民意的公共政策执行的职责,以及没有履行好相关职责时受的谴责和制裁。”[6]前者是主动履行职责的积极责任?熏后者是违背职责的消极责任。当前政府问责中所追究的政治责任主要是消极意义上的过错责任,而服务型政府则强调两种政治责任的结合。2.服务型政府在发展目标上是由“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这确定了政府问责的范围,使

6、问责对象承担行政责任有了明确的依据。在“全能政府”下,政府包办了从社会到个人的绝大多数事务,政府是无所不能的,而且隐含的前提假设是政府决策和行为都是正确的。因此,政府实际上处于权大责小甚至有权无责的权责关系中,对政府进行问责缺乏理论和现实依据。而“有限政府”则明确规定了政府的活动范围,政府与市场、社会和个人之间有比较清晰的界限,任何超越界限的行为都是不合理、不合法甚至违法的。由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政府不当和过度干预市场和社会范围内的资源配置,导致公共权力的异化现象严重,“部门权力化、权力利益化、利益政策化”[7]就是集中体现。这就需要追究政府的行政责任。所谓行政责任,就是政府及其公职人

7、员超越行政职权或未能履行其职能而接受的制裁。服务型政府不仅要求政府承担“越位”和“错位”的消极行政责任,而且还要求政府承担在提供公共服务上“无为”或“缺位”的积极行政责任。3.服务型政府以“依法行政”作为行为准则,这既意味着政府问责需要制度规范以实现问责常态化,又意味着问责对象要承担法律责任。服务型政府要求政府职能的转变和“有限政府”的实现,这些都需要通过法律的方式将政府、市场、社会和公民之间的权责进行明确界定。从现代政治文明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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