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问责的法制体系不足与完善

教育行政问责的法制体系不足与完善

ID:12588609

大小:27.00 KB

页数:12页

时间:2018-07-17

教育行政问责的法制体系不足与完善_第1页
教育行政问责的法制体系不足与完善_第2页
教育行政问责的法制体系不足与完善_第3页
教育行政问责的法制体系不足与完善_第4页
教育行政问责的法制体系不足与完善_第5页
资源描述:

《教育行政问责的法制体系不足与完善》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精品文档教育行政问责的法制体系不足与完善一、我国教育行政问责的法律依据一般来讲,完整的问责制度构成成分包括:问责的主体、问责的客体、问责的内容、问责的程序和问责的方式和结果,也就是谁问责、问谁的责、问什么、怎么问、以及问责后施加什么措施。以下我们从上述教育行政问责的性质特点以及它的构成部分来分析构成我国行政问责的法律依据。从教育行政问责的主体看,我国法律规定了教育问责的主体是多元的,有人大、政协、执政党及各民主党派、社会组织、司法机关、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监察审计等政府部门、社会舆论以及公民个人等。具体主要包括:1.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权力机关有权对教育行政部

2、门以及教育方面的事务进行问责。问责方式包括审查和批准教育发展计划、预算、决算,审议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议案,视察和检查教育工作,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质询和询问,任免教育部门负责人,组织对特定教育问题的调查等。《宪法》第三条和《教育法》第十六条,都对此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2/12精品文档2.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作为领导机关和主管部门是对所属部门和管理对象进行教育问责的最主要、最直接、最经常性的问责主体。《宪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教育法》第十五条规定国

3、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义务教育法》第八条则有更为具体的规定。3.行政监察机关等。根据《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有权对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政府有关人员进行问责。审计机关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可依照法律规定对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政府教育经费的拨付及使用进行问责。监察机关可依法行使行政监察权实施教育问责。4.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有关人员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时,将启动司法诉讼程序,由公检法机关进行司法问责

4、。5.人民政协及各民主党派。人民政协以及各民主党派可通过调研报告、提案等形式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教育问责。6.社会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和城市居委会、农村村委会等社会组织,包括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少工委、家长组织及教育协会等组织都可依法进行教育问责。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2/12精品文档7.公民个人。公民个人有权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教育问责。《宪法》第四十一条对公民的此项权利有明确固定。《义务教育法》第九条也规定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8.社会舆论等新闻媒体。在

5、我国,报纸、杂志、网络等媒体依法享有舆论监督权。社会舆论等新闻媒体有权进行教育问责。9.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对国家、社会的方方面面进行着领导和管理,当然有权进行教育问责。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09年7月2日颁布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专门文件的形式规定了对各级领导干部的问责。从教育行政问责的客体上看,我国法律规定了包括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问责客体。具体包括: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2/12精品文档1.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级政府、基层政府、乡镇政府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6、《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分别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的各种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教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分别规定了在教育经费划拨使用、校舍和教学设施的安全以及教育收费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教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财政制度等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教育行政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教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三条以及《教师法》第三十八条对此均有规定。《教育法》第七十七条规

7、定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第七十九条规定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以及《教师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都可成为教育问责客体。3.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教育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教师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均有规定。同时,《教育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规定对违规招生和违规收费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