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外部治理中利益相关者治理机制_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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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外部治理中利益相关者治理机制内容提要:现代意义上的公司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包括公司内部机构的分权制衡机制,还包括外部环境对公司的制衡。其中包括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而形成的非股东利害关系人参与治理的问题。本文首先简要介绍《OECD公司治理准则2017》中有关公司外部治理的相关内容,然后初步分析我国目前的公司利益相关者治理机制的情况,最后提出一些建议。关键词:公司治理外部治理利益相关者Abstract:Itisacomplicatedsystemengineeringthatthecompanyinthemodernmeaningmanages,notmerelyincludethemechanismthatthefractionoftheorganizationchecksandbalancesinsidethecompany,stillincludecheckingandbalancingtothecompanyofexternalenvironmentcondition.Itisnotthequestionthatshareholder’sinterestedpartyparticipatesinmanagingthatincludesbeingformedonthebasisoftheoriesof"personswhoarecorrelatedwithoftheinterests".Havemorebrieftointroducerelevantcompaniesrelevantcontentthatoutsidecontrolin"OECD8/8 2017"thistextsatfirst,thenthepresentsituationofmanagingthemechanismofpersonswhoarecorrelatedwithofcompanyinterestsofourcountryofinitialanalysis,proposesomesuggestionsfinally.Keyword:theCompanymanaging;theoutsidemanaging;Personswhoarecorrelatedwithoftheinterests公司治理从狭义上说就是公司内部的分权制衡机制,具体就是股东,董事会,经营层之间的权利安排与权利制衡,随着社会的发展,仅仅依靠内部治理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甚至于公司内部治理被一些学者称为公司高层的权术游戏。而广义上讲,公司治理还包括外部治理,即公司与外部利益的关系,外部利益对公司的制衡。现代意义上的公司治理主要指后者。相对于公司内部治理来说,利益相关者的治理则是属于公司的外部治理,是公司外部治理不容忽视的力量。利益相关者一般是债权人、雇员(劳动者)、供应商、消费者、国家等与公司利益相关集团的泛称。[1]那么这些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中应处于何种地位,又如何发挥作用呢?本文主要就其中的债权人和劳动者的治理进行初步探讨。一、《OECD公司治理准则2017》相关内容8/8 《OECD公司治理准则2017》利益相关者的角色这一节有如下内容:(1)通过法律和互相协议赋予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受到尊重。(2)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受到法律的保护,在他们的权利受到损害时应当获得有效补偿的机会。(3)提高员工参与程度的机制应当被允许发展。(4)在公司治理过程中利益相关者参与的地方,在及时和有规则的基础上,他们应该有渠道获得恰当的、充分的、可靠的信息。(5)利益相关者,包括个别员工和他们的代表,应该能够自由地交换他们关于对董事会违法和不道德行为的看法,在做这些时他们的权利不应受到损害。(6)公司治理结构应当被一个有效的破产机制和债权实施机制所补充。首先,上述内容是公司治理多边治理理论的体现。其价值目标是公司治理不仅仅是为股东服务,而是为股东和利益相关者服务,包括股东、债权人、人力资本所有者、员工等。“通过法律和互相协议赋予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受到尊重。”其次,从上述内容可以归纳出一些的公司法人外部治理的内容,包括:一、债权人对公司监督的相关法律机制,二、信息披露的规则,三、破产机制和债权实施机制,四、劳动者(员工)治理机制。8/8 《OECD公司治理准则2017》对这些内容有详尽的注释。例如对于员工治理机制,“在公司治理中员工的参与程度,依赖于国家的法律和实际状况,并且可能在公司和公司之间也有所不同。在公司治理的环境中,提高参与程度的机制使得员工掌握公司特殊技能的途径更简化便捷,从而使公司直接和间接地得益。员工参与机制的例子包括:在董事会中的员工代表,以及在某些关键决策中考虑到员工观点的、像劳工理事会那样的治理程序。至于提高参与性的机制,员工持股计划、或其他利润分享机制在许多国家被建立。养老金投入对于公司与过去及现在的员工之间的关系来说也是一个基本要素。这类投入包括建立一个独立的基金,它的托管人应该独立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层、并为所有的受益人管理基金。”二、我国目前公司利益相关者治理机制的情况这里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谈,一是债权人治理机制,二是劳动者治理机制。首先来看债权人治理机制。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的一项研究报告资料显示,在其所进行的抽样调查41家国有大中型企业和29家国有小型企业中,平均资产负债率为%,在总负债中,银行借款占%。[2]8/8 这说明在我国,银行是企业的最大债权人。根据西方现代企业理论,公司治理是依存状态结构下的治理,当公司经营正常时,即企业有偿债能力,债权人作为固定收益索取者的收益能够得到保障时,债权人并不主动干预公司内部治理,股东对经理有最终的控制权,但是当公司的经营恶化,债权人的收益无法得到保障时,这时的控制权就转移给债权人,因为这时债权人成为实际的剩余索取者,债权人这时采取的法律机制是清算和破产重组,来保护自己的最大利益。在中国而言,银行作为最大的债权人应该需要在法人治理中发挥作用,但是事实并非如此。这里有两个限制,一是,我国的“商业银行法和证券法……禁止商业银行拥有公司的股票和实行银行与证券业分离,结果形成的债权人与股东的分离,从而将商业银行排除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之外”[3]。二是我国破产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债权人在破产机制和债券实施机制中起不到应当有的作用,债权人的利益是很难通过破产机制保障的。总之,在中国,债权人作为外部治理的一个相当重要因素并没有形成公司治理的有效机制,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8/8 其次,来看第二个方面,即劳动者的治理制度。劳动者,即公司员工作为公司人力资产的所有者,在现代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他们作为公司重要的资源和人力资产的所有者,应享有所有权。具体地说,应具有以下权利:(1)剩余索取权。公司员工在按劳动合同和其他规定得到工新报酬的同时,有权以奖金或其他形式参与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2)剩余控制权。公司决策对公司员工的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因此,员工应享有一部分剩余控制权,一旦某些决策损害自身利益便于及时采取措施。(3)监督权。公司员工作为内部所有者(人力资产所有者),了解公司真实情况,掌握真实信息,能有效行使监督职能。(4)管理权。从人力资产所有者的意义上说,员工是公司的主人。因此,应享有一定的管理权,如提供合理化建议、自主管理、共同决策等。从目前中国公司外部治理的现状来看,劳动者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公司的经营决策,并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法律和法规上也规定员工享有管理权、监督权等公司治理的义务和职责。但在很多公司治理实践中,劳动者的权利还是比较弱化。三、对我国利益相关者参与治理机制建议第一,银行作为最大的债权人应当如何发挥作用?《OECD公司治理准则2017》中提出“债权人在公司治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们能够对公司运作起到外部监管者的作用”。“鉴于银行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所具有的信息优势和较强的监控能力,因此,我国目前的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造的措施逐步到位后,适时地修改现行商业银行法和证券法的有关条款,使商业银行战略性持股得到法律许可,并让银行参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将是一件十分明智而又经济的选择。”[4]故这里首先要考虑作为银行应当扮演什么角色。8/8 可以赋予银行对重大客户派出外部董事的权利。现有的法律规定限制了银行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应当对现有的法律进行修改,使得银行持股在法律上成为可能。可以从法律上赋予银行对重大客户派出外部董事的权利,有权参加债务人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以获得充分的信息,并发表自己的意见,及时向银行反映,以采取相应的措施。“在具体实施方式上:可以由中国人民银行专门作出规定,对外部董事的制度安排、任职条件、独立性、提名选举和更换职权等专门作出规定,并充分考虑律师、会计师等中介组织的资源优势,由这些专业人士作为银行的代理人实施银行的权利。只有通过派出人员的实际参与,才能保证银行的信息来源准确,特别是在公司改制、转让、并购、分立等主体变化时,能够在第一时间作出反应,及时阻止和避免公司有妨碍债权人债权的行为以及出现过度贷款、重复抵押、赖账等现象。这种制度还可以有效排除银行与公司人员之间的不正当交易,另外还可以使银行能够帮助中小股东对企业实施监管,包括代理投票等。”[5]8/8 第二,员工(劳动者)如何参与治理?利害关系者的另一方面,即公司员工。《OECD公司治理准则2017》提出“在公司治理中员工的参与程度,依赖于国家的法律和实际状况,并且可能在公司和公司之间也有所不同。在公司治理的环境中,提高参与程度的机制使得员工掌握公司特殊技能的途径更简化便捷,从而使公司直接和间接地得益。”例如,日本公司的员工由于其特定的雇用制度决定其比较效忠于公司,能够主动而积极地参与企业管理。而日本的经营层虽然缺乏监督机制和竞争机制,但其年功序列制在一定程度上使经营者努力工作,因此,在公司治理上,日本的员工和经营者均有参与的动力和机制;又如欧美公司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员工董事等方式,激励与监督并存来实现其有效治理。我国公司在员工参与公司治理方面虽然具有悠久的传统,但近年来,却存在着忽视和淡化员工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的作用。这里德国的模式值得借鉴,即通过员工董事来实现员工参与公司治理。根据德国《1972年工厂组建法》和《1976年共同决定法》,“选举的员工代表和股东大会选举的股东代表充任公司的监督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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