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刑事辩护资深大律师--缓刑制度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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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定刑事辩护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控告、查阅、摘抄

2、、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收集、调取证据、取保候审、质证、辩论等业务。座右铭为:诚心做人,用心做事。电话:1890312881815803129099lianhuiyou@yahoo.com.cnQQ:138480312搜狐博客:http://i.sohu.com/blog/home/entry/index.htm新浪博客:http://i.blog.sina.com.cn/blogprofile/index.php?com=1 缓刑是一种代替监禁的刑罚制度,而不是具体的刑种。适用缓刑是在维持原判刑罚效力的影响下给犯罪人以

3、悔过自新的机会,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刑罚运用中的具体化。本文拟就中外缓刑制度的具体内容加以比较,以期完善我国的缓刑制度。  一、模式选择:我国缓刑制度之构建  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间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事制度。它的特点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保留执行的可能性。缓刑最早产生于英国,但作为一种制度,起源于1870年美国波斯顿的《缓刑法》,现已为世界各国刑事立法广泛采用。(注: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三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42页。)缓刑制度从

4、创立至今主要有三种立法模式。  (一)刑罚暂缓宣告制(广义缓刑、宣告犹豫)。是对被告人所犯罪确认后在一定时间内不予宣告。在考验期间内,没有发生应取消缓刑的特定事由,以不宣告对其所科的刑罚而结案;在考验期内须交付保护观察。这种缓刑始自英国并一直为英国和美国所采用。  (二)刑罚暂缓执行制(狭义缓刑、执行犹豫)。是对被告人判处刑罚并予以宣告,同时宣告缓刑;在缓刑期间,没有发生应取消缓刑的事由,以不执行对其所宣告的刑罚而结案;如果在缓刑期间发生应取消缓刑的事由,撤销缓刑,执行对其所宣告的刑罚。这一制度因缓刑考验期届满后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

5、又可分为:  1.附条件赦免,即缓刑考验期满仅免除其刑罚,但有罪宣告仍然有效。日本的旧刑法和德国的1895年的刑法曾采用该种缓刑制度,目前仅少数国家采用。  2.附条件的有罪宣告,即缓刑考验期届满后,不仅免除其刑罚,而且所作的有罪宣告也失去效力,视为未曾犯罪。其最早由比利时1888年《假释和缓刑判决法》所创设,后为法、德等大陆法系各国所普遍采用。  (三)综合缓刑制,即一国刑法同时规定刑罚暂缓宣告和刑罚暂缓执行两种方式,将前者适用于罪行较轻的人,将后者适用于罪行较重的人。例如日本1961年的刑法修正草案及韩国刑法典。(注:金永哲译:《

6、韩国刑法典及单行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1—12页。)  我国刑法参考了世界各国缓刑制度的立法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采用了现今世界各国缓刑立法中比较普遍的狭义缓刑即刑罚暂缓执行制。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我国的缓刑有两种,即一般缓刑和战时缓刑。一般缓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采取的一种制度;(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2—77、449条。)战时缓刑是指在战时对于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的犯罪军人,暂缓其刑罚执行

7、,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的一种制度。(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2—77、449条。)前者采纳了附条件赦免这一模式,后者则采纳了附条件有罪宣告这一模式。二者虽然都是对罪犯实行宽大的刑罚制度,但又有区别(下文将述及)。  二、缓刑适用条件之比较  无论各国采用何种缓刑立法模式,各国刑法一般都对缓刑的适用条件作出了规定。首先,从适用对象来看,各国刑法对可判缓刑的刑期都有所限制,一般都适用于处刑较轻的罪犯。俄罗斯刑法典第73条规定对被判处劳动改造、限制军职、限制军纪营管束或剥夺自由,不服刑亦可能得

8、到改造的被判刑人,法院可以判处缓刑。(注:黄道秀等译:《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第34页。)德国刑法典第56条规定:缓刑适用于被判处1年以下自由刑者或者被判处两年以下自由刑的具有特别情况的犯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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