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刑事辩护资深大律师:死刑案件的刑罚适用及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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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刑辩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控告、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收集、调取证据、取保候审、质

2、证、辩论等业务。座右铭为:诚心做人,用心做事。电话:1890312881815803129099lianhuiyou@yahoo.com.cnQQ:138480312死刑案件的刑罚适用及辩护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作者: 来源:中国刑辩网 阅读: 1255  时间:2006年9月23日15:45-17:45地点:太原晋祠宾馆太行厅主持人:许兰亭(中华全国律协刑委会委员)陈瑞华(北京大学教授):非常荣幸就死刑辩护谈一些我的看法。我不是专家,不是律师。前段时间我写了一篇论文《死刑复核权的收回——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我就围绕死刑复核权的收回谈谈我对死刑辩护的看法。对于死刑复核,一系列不

3、可预测的因素在困惑着这一课题,目前还发生着激烈的争论。律师与公诉人应当介入与否,还没解决。对于二审的开庭问题,今年以后,死刑案件都要开庭审理。但二审还是采取先定后审的模式。-页脚---一审在目前证人不出庭的情况下,宣读笔录还搞摘要、证据隐藏、袭击。在一审的一系列问题没解决时,二审、死刑复核又有多大意义?死刑复核权收回后,要想再维持书面审理,已经不可能了。我讲三个观点:第一,如何看待死刑复核的辩护权问题。目前的症结三个:是行政程序还是审判程序。有人认为是行政程序,因为它不是告诉才处理。但我们认为只要是剥夺人的重要权利尤其是生命权利,就应通过审判程序。没有律师的参与,不就是一种黑箱操做吗?反对死刑

4、开庭的第二个理由是:一审、二审开过庭。那我们不得不问,一审二审审理过,那为什么还要个复核?问题的关键在于复核关系到人的生命。如果终局的审理不开庭,我们不知道这样的死刑复核的收回能有多大的效果?死刑复核权的收回在某种意义上,最高法院要承担很大的风险。仅仅靠阅卷,如何让人信服。对此,应当注意三点:第一要组建专职死刑复核辩护律师,实行资格准入制。第二,对死刑复核有两个方案:一是开庭,二是不开庭。但是,哪怕是不开庭,也应当听一听控方和辩方的意见。第三,死刑案件辩护与普通案件辩护有所不同。死刑案件辩护的关键在于实体,即使打程序问题也要围绕实体。辩护的方式与普通案件没有太大的不同,但其归属为实体。-页脚-

5、--谈第二个问题:二审开庭问题。中国的二审制度,有些问题不容乐观。它在世界上也是独一无二的。存在开庭形式化的问题。一般二审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就不开庭。但是,通过阅卷就能确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吗?仅仅靠阅卷来发现问题是很困难的。这等于避开了实体裁判。开庭也是先定后审。我写论文提出如果开庭,应当不让合议庭法官阅全部卷。我认为关键在一审。全世界能这样做吗:一审证人不出庭,二审证人出庭。中国一审基本名存实亡。第一,一审基本是念案件,并且是有选择的宣读。真正的问题没有审判,念笔录实质上使侦查成为第一审。案卷审判导致律师因缺乏充分阅卷权而无法辩护。第二,这是信息不对称的三方游戏。法官、律师看不到案卷。

6、第三,庭后移送案卷制。法官的工作是庭后阅卷,彻底将辩护名存实亡。案卷主要由侦查人员形成,怎么可能有真正的辩护?而且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也成为定罪的根据。所以说,死刑复核的关键在于第一审。总之,两句话:中国未来死刑辩护取决于死刑复核权收回后的改革,仅仅是将复核权收回,没多大意义;律师应当充分投入。主持人:感谢陈教授激情演讲。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大家好!感谢主持人!-页脚---对于死刑案件,辩护也好,审判也好,最主要还是实体法的问题。实体法认定的基础那就是证据。刑事案件中,证明标准应该说是一个比较复杂,也是讨论比较多的一个问题。我们今天还保留了死刑,无论我们对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7、无论我们采取怎么样的说法,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都绝对应该是一个比较高的的证明标准。我们保留着死刑,但是现在最大的问题是如何地适用死刑如何来防止出现错案,我想律师辩护最大的功能也应该是防止出现错案。所以死刑案件地证明标准就必须高要求。而死刑案件地辩护的着眼点也应该是在证据上,当然,我也赞成陈瑞华教授的观点,就是死刑案件最实质的环节应该是在一审上。现存的已经判死刑、可能判死刑的案件中,存在着一些错误,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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