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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16
《保定刑事辩护资深大律师 - - 论疑罪从无案件国家赔偿的司法理念》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保定刑事辩护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控告、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收集、调取证据、取保候
2、审、质证、辩论等业务。座右铭为:诚心做人,用心做事。电话:1890312881815803129099lianhuiyou@yahoo.com.cnQQ:138480312搜狐博客:http://i.sohu.com/blog/home/entry/index.htm新浪博客:http://i.blog.sina.com.cn/blogprofile/index.php?com=1论文提要:对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以证据不足宣告无罪的案件应否给予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产生很大分歧。不仅在司法理念上持有不同观点,而且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对此又分别作出应予赔偿和不予赔偿两个
3、截然相反的司法解释,造成执法标准不一,处理结果相左的现象,直接影响法律的尊严和严肃性。本文将对适用疑罪从无原则以证据不足宣告无罪的案件给予国家赔偿,符合现代司法理念进行论证,同时对进一步完善适用疑罪从无原则宣告无罪案件国家赔偿制度提出几点构想。一、问题的提出《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以证据不足宣告无罪的案件,国家应否给予赔偿一直是有争议的问题。最高法院曾作出以证据不足宣告无罪的案件国家应予赔偿的司法解释;相反,最高检察院也作出以证据不足宣告无罪的,检察院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司法解释。以赔偿请求人孙某请求国家赔偿为例,赔偿请求人孙某因涉嫌侵吞学校公款,被人民检
4、察院以职务侵占罪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尔后,人民检察院又以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对孙作出不予起诉决定。据此,孙某以错误逮捕赔偿为由向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两级检察院在法定期间内均未作出答复,孙某遂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法院作出了应予赔偿决定。赔偿决定生效一个月后,检察院未依法履行赔偿义务,却又对几年前曾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重新进行复查,并作出“原(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的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随后其上级检察院也以本院曾作出的对孙某批准逮捕决定无违法侵权事实存在,不予确认违法行使职权的刑事赔偿确认书,并以此拒绝履行生效赔偿决定,至今长达两年迟迟不予支
5、付赔偿金。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宣告无罪不等于没有证据证明公民有犯罪事实,一旦定罪证据充分仍可对其起诉,所以,以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不属于错误逮捕,不能认定是违法行使职权,不给予国家赔偿也不违反赔偿法的规定。最高法院持不同观点,认为:既然认定某公民犯罪证据不足,并以此作出不起诉决定,说明目前尚无证据证明该公民有犯罪事实,因此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就是对错误逮捕的确认,属于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因此应予国家赔偿。对此问题的争议不仅是理解和认识的不同,而且直接影响案件处理结果,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因为赔与不赔直接关系当事人权益的保障,直接关系国家赔偿原则、赔偿标准和赔偿范围是否体现了宪
6、法精神,是否体现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宗旨,是否符合现代司法理念。二、对适用疑罪从无原则宣告无罪的案件给予国家赔偿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现代司法理念是反映司法职能特有性质和司法活动特有规律的基本观念,是支配人们在司法过程中的思维和活动的精神指导,也是法治社会中人们的共同信仰和追求。它是人们在认识司法客观规律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科学的观念,包括司法公正、司法中立、审判独立、司法民主、司法公开、司法效率、司法文明、司法尊严、司法正义、司法程序、司法廉洁等[1].对以证据不足宣告无罪的案件给予国家赔偿完全符合现代司法理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体现了人权观念疑罪从无原则是1996年修订的新刑法和新刑诉法确定
7、的基本原则,疑罪从无原则的价值取向是强调不冤枉无辜的人,但有可能会放纵有罪的人。与疑罪从有、疑罪从轻原则价值取向强调的不能放过有罪的人,但同时可能会冤枉无辜的人相比是司法理念突破性进步。1996年新修正的《刑诉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162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1996年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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